清償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89年度,1692號
TPDV,89,重訴,1692,2000091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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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九二號
  原  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
  法定代理人 陳美吟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甲○○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
 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 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佰萬元,應繳裁判費銀元叁萬零壹元,
     折合新台幣玖萬零叁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,尚
     應補繳新台幣捌萬玖仟玖佰伍拾捌元。
  (二)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(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)。
  (三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九   月   十六   日
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法   官 李維心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九   月   十六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梅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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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東台南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