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更生程序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06年度,366號
KSDV,106,消債更,366,2017121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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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66號
聲 請 人 姜子豪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甲○○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。
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伊無力清償債務,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 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請求共同協商 債務方案成立,約定自民國95年7 月起,分100 期,年利率 0 %,每月清償新臺幣(下同)32,045元。然勉為償還數期 後仍不得已毀諾,因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 虞,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,爰依法聲請 准予裁定更生等語。
二、按「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,得依本條例 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,清理其債務。」、「債務人對於金融 機構負債務者,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,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,或向其住、居所地之法院或鄉、 鎮、市、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;且協商或調解 成立者,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。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 事由,致履行有困難者,不在此限。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3 條、第151 條第7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所謂「不可歸責於 己之事由」,原則上係指客觀上聲請人有收支狀況之變動, 諸如物價上漲、家屬患病等導致支出增加,或因意外、病痛 無法工作、僱用之公司倒閉或裁員、減薪等以致收入減少等 情;又縱使財產及收支狀況無甚變動,但因協商時居於劣勢 ,未能實質協議,僅為爭取利息減少及分期清償之些許優惠 ,勉予允諾,惟其財產及收入客觀上存有難以如期履行之情 形,亦應認該當。債務人雖因不可歸責之原因致不能履行協 商條件,仍應符合「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」法定要件 ,亦即應綜合債務人之財產、信用、收支與其所負全部債務 等狀況,評估其是否仍有償債能力,或即使仍得勉力清償, 但是否因年紀已長、身罹疾患、工作條件不佳或其他相類似 之因素,可預期足以影響日後基本生活之維持,而有不能清 償之虞等情,為其判斷之準據。
三、經查:
㈠聲請人所主張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債權人清冊(卷第5 至 7 頁)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 冊(卷第9 至10頁)、信用報告(卷第12頁)、財產及收入



狀況說明書(卷第13至15頁)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4 年至 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(卷第16至18頁)、協議書(卷第25頁)、勞工保險被保 險人投保資料表(卷第28至29頁)、戶籍謄本(卷第32頁) 、在職證明書(卷第43頁)、薪資單(卷第61至62頁、第69 頁)、存摺(卷第72至117 頁)、商業保險投保資料查詢結 果表(卷第168 頁)等在卷可參。
㈡經核,聲請人於95年間協商成立後未依約繳款,最大債權銀 行台新銀行於96年2 月報送毀諾(見卷第55頁台新銀行陳報 狀暨協議書等),而聲請人稱毀諾時因原任職之中華商業銀 行(每月薪資30,300元)遭合併而被迫離職,後任職於湯姆 龍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月薪為24,000元,又債權人台新 銀行未提出聲請人申請上開協商時曾提出之收入等相關證明 ,如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,聲請人於96年1 月2 日自湯姆龍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退保,嗣於97年1 月 1 日始再加保於中國航運股份有限公司(見卷第29頁),是 銀行通報毀諾時即96年2 月,聲請人並未受雇任何公司或商 號而投保勞保,以其工作狀況非屬固定,若以聲請人斯時收 入為24,000元,縱未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,亦無法負擔每 月32,045元之還款金額,難以期待聲請人依約履行,應屬不 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約,並無違常。是聲請人所 稱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,致不能履行原協商條件,揆諸 前開論述,自應屬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,是聲請人主張其於 與債權銀行達成前開協商結論後,已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,尚屬可信。
㈢次查,聲請人於104 年至105 年度所得分別為808,808 元( 其中偉聯運輸股份有限公司薪資所得792,050 元)、0 元, 名下無財產,勞工保險投保單位為陸潔有限公司,另有遠雄 人壽保單解約金11,097元及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12,367元。 又聲請人自陳原任職於偉聯運輸股份有限公司,因遭債權人 聲請強制執行扣薪乃於104 年6 月30日離職,自106 年7 月 24日起於陸潔有限公司擔任清潔工作人員,每月薪資為23,5 00元,而據個人薪資單所載,其自106 年8 月起至10月止, 以所得23,500元扣除勞健保費後,每月收入均為22,171元等 情,此有上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財產歸屬清單 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、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陳報狀、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、離職證明書、在 職證明書、個人薪資單等(卷第16至18頁、第28至30頁、第 43頁、第61至62頁、第69頁、第201至202頁、第210至211頁 )在卷可參。則在查無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來源之情形下,佐



以其勞工保險資料以陸潔有限公司為投保單位,及聲請人上 開所為每月收入數額之主張,與該公司薪資資料之各月收入 數額相符,是以其自陳每月收入23,500元作為核算其現在償 債能力之基礎,堪認妥適。
㈣至支出部分,聲請人主張須扶養2 名未成年子女,每月扶養 費各4,500 元。經查,聲請人與前配偶呂○嫻育有之長子姜 ○睿係91年9 月生,長女姜○妤係93年7 月生,2 名子女於 104、105年度所得均為0 元,名下均無財產,此有戶籍謄本 、所得及財產清單、學生證、學雜費繳費收據、存摺等在卷 可憑(見卷第33頁、第19至24頁、第118 至129 頁、第169 至173 頁)。是聲請人之子女均未成年且就學中,名下復無 財產,客觀上堪認均有受扶養必要。扶養費用部分,參照民 法第1118條、第1119條規定,其負扶養義務之程度,亦應考 量其目前身負債務之窘境,所負擔之扶養義務能力,自非與 一般人難謂為相當。按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歷年最低生活費 標準,係依社會救助法第4 條第2 項規定,按照政府近1 年 平均每人消費支出(包括食品費、衣著鞋襪費、房租水電費 、家居管理費、醫療保健費等支出)60%訂定;而財政部公 告之扶養親屬免稅額,乃供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所用,依司 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15 號解釋,扶養免稅額係屬租稅優惠之 性質,故以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歷年最低生活費標準,以評 估聲請人所列必要生活支出是否為當,相較以綜合所得稅扶 養免稅額計算,更為適切、公允。準此,本院參酌衛福部社 會司所公告歷年最低生活費標準,106 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2,941元,則除有特殊情形並有證據證明 者外,聲請人所應負擔其未成年子女每月之扶養費,自宜以 此為度,始得認係必要支出,是在無其他更為詳實之資料可 供佐證之情形下,本院認即應以106 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不 含房屋支出之最低生活費標準9,789 元(詳如後述)為度, 由聲請人與前配偶呂○嫻共同分擔後(參卷第65頁陳報狀) ,聲請人應負擔2 名子女每月之扶養費即應以9,789 元(計 算式:9,789×2÷2=9,789)為度,而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 扶養費計9,000元,與本院計算之基準相當,係屬合理。 ㈤至個人日常生活必要費用部分,審酌聲請人負債之現況,基 於社會經濟活動之互賴及誠信,該日常生活所需費用,自應 節制開支,不得有超越一般人最低生活標準之享受,否則反 失衡平,是每月必要生活費除有特殊情形並有證據證明者外 ,應以主管機關所公告最低生活費用為限,始得認係必要支 出。又最低生活費用,係照當地最近1 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 60%,依其基準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調查表格式所示有關經



常性支出之調查項目,其原即包括利息支出、食品、衣著、 「房租」及水費、電費、醫療保健、交通、娛樂、教育等基 本生活需求,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歷年最低生活費 標準,106 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2,941元,因聲請 人自陳與子女居住於母親王○安名下房屋(見卷第63頁、第 70頁),堪認聲請人客觀上應無房屋費用支出,故於計算聲 請人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時,即應自前開已包括聲請人居住 費用在內,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中,扣除相當於房租支出所佔 比例24.36%,俾免重複計列費用,而符公平之旨,則依此 計算之結果,聲請人每月之必要生活費在不含居住費用之情 形下,即應為9,789元【計算式:12,491-(12,491×24.36 %)=9,789】。
四、綜上所述,以聲請人現每月收入23,500元為其償債能力基準 ,扣除每月子女扶養費9,000元、個人必要生活費9,789元後 ,餘4,711元,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2,687,587元(參債 權人清冊),扣除保險解約金計23,464元,以聲請人自陳每 月可清償5,000 元(卷第4 頁)計算,需約44年【計算式: (2,687,587-23,464)÷5,000÷12=44.4】始能清償完畢 ,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。此外,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債務總額未逾1,200 萬元,且無本條例第6 條第3 項、第 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,則聲請人 聲請更生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,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 生程序。
五、依本條例第11條第1 項、第45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
民事庭 法 官 沈建興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
書記官 胡美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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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湯姆龍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偉聯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中國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陸潔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潔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