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154號
聲 請 人 秦吉連
秦丕芬
秦世誠
兼 上三人
共同代理人 羅佩秦
相 對 人 私立高雄醫學大學
法定代理人 鍾飲文
相 對 人 高雄市市立小港醫院
法定代理人 侯明鋒
相 對 人 張鳳如
周俊仁
黃柏穎
吳文正
劉景寬
相 對 人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
兼法定代理 黃志中
人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之聲請迴避事件,聲請人對於106 年9 月
21日本院106 年度抗字第154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再審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對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 元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。未繳裁判費者,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 補正者,即為再審聲請不合法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 訴訟法第502 條、第507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聲請人對於民國106 年9 月21日本院106 年度抗字第154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,未據繳納裁判費1,000 元,經本院於 106 年11月17日裁定限期命於5 日內補正,該裁定業於103 年11月23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,惟聲請人迄今仍未 繳納裁判費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、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,依首揭規定,其聲請再審自 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,爰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
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賴文姍
法 官 郭任昇
法 官 黃宣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
書 記 官 楊茵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