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1793號
原 告 徐景坤
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
被 告 高夢珍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係以確認兩造婚姻關係存在,核屬家事事件 法第3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,依同法第2條前段規 定,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
書記官 林孝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