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催字,106年度,515號
KSDV,106,司催,515,2017122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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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催字第515號
聲 請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田雪玫
上聲請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人若為「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思國」,聲請狀
  除需親自簽名蓋章外,並至付款銀行更正掛失止付通知書之
  通知人欄位為同一,更正後檢附書面證明到院。
二、「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田雪玫」係受發票
  人之委任而為辦理,應提出發票人委任辦理「掛失止付」之
  委任書、辦理「公示催告」之委任狀,並向本院具狀更改原
  聲請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6   年  12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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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