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515號
聲 請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田雪玫
上聲請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人若為「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思國」,聲請狀
除需親自簽名蓋章外,並至付款銀行更正掛失止付通知書之
通知人欄位為同一,更正後檢附書面證明到院。
二、「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田雪玫」係受發票
人之委任而為辦理,應提出發票人委任辦理「掛失止付」之
委任書、辦理「公示催告」之委任狀,並向本院具狀更改原
聲請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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