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25379號
KSDV,106,司促,25379,201712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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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5379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
債 務 人 徐傑億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捌萬貳仟零貳拾肆元,及自
  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二
  點八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
  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
  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㈡新台
  幣肆萬貳仟陸佰陸拾貳元,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
 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
  國九十五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
  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
 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
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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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