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25354號
KSDV,106,司促,25354,20171227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5354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
代 理 人 江俊億
債 務 人 吳宏鴻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陸仟伍佰貳拾捌元,及
  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捌仟伍佰捌拾伍元,自民國一百零六年
  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止,按年
  息百分之十四點六一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
  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之十七點五三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
  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一計算之利
  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