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128號
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
債 務 人 王培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、查債務人於民國104年5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
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小額付費服務,透過
債權人代扣付款購買app、遊戲點數、貼圖等商品
。
(二)、惟債務人於105年1月使用時起未依約繳納欠費(附
件帳單),總計債務人迄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
及其他費用計30,000元(附件明細),經債權人多次
催討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顯無清償誠意,實有督
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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