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25090號
KSDV,106,司促,25090,201712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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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5090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
債 務 人 吳昭進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玖仟柒佰捌拾肆元,
 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伍佰捌拾陸元,自民國一百零六
  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
  利息,暨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違約金以新臺幣參佰
  元;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二個月違約金以新臺幣
  肆佰元,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三個月違約金以新
  臺幣伍佰元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,並
 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緣債務人吳昭進於民國90年3月30日向聲請人請領信
  用卡使用(MASTER CARD:NO:0000-0000-0000-0000),依
  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
  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
  請人清償,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%計算
  之利息,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
  高以三期為上限,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:當期(月)繳款發生
  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300元;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
  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,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3個
  月計付違約金500元,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
  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,此有債
  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(證一)。
  (二)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7年5月27日止共消費
  簽帳123,586元整均未按期給付(證二),雖屢經催討,債
  務人均置之不理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貴院
  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
  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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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