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027號
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
代 理 人 王志槐
債 務 人 余梅香
債 務 人 梁吉春
一、債務人余梅香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壹佰伍拾壹萬伍仟伍
佰貳拾參元⑵新台幣柒拾伍萬玖仟玖佰肆拾捌元,及如附表
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如對
債務人余梅香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梁吉春給付之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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