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24967號
KSDV,106,司促,24967,201712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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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4967號
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
代 理 人 簡子晏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爵豪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。次按,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戶籍係設 於高雄市鼓山區戶政事務所,此據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 卷可憑,因住所不明,須依公示送達為之,揆諸前開法條規 定,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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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