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841號
債 權 人 高雄市大寮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邱永成
債 務 人 劉玲朱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柒萬玖仟肆佰元,及自民
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
點二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