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593號
債 權 人 林秀眉
債 務 人 南方電信工程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王秋雲
人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零玖佰玖拾肆元
,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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