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24585號
KSDV,106,司促,24585,201712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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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4585號
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
代 理 人 蔡麗靜
債 務 人 陳品揚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肆拾萬陸仟陸佰陸拾捌元,
 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之一點六七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八日起
  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
  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  。㈡新台幣肆萬伍仟壹佰捌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
  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七計算之利息
  ,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
  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
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
  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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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