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24167號
KSDV,106,司促,24167,201712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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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4167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債 務 人 柯登元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肆萬壹仟壹佰捌拾參元
  ,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參萬零捌佰壹拾伍元,自民國九十七年
  二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
 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
  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㈡新台幣捌萬捌仟玖
  佰參拾貳元,及其中新台幣捌萬柒仟零參拾肆元,自民國九
  十六年十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
 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
 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
  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  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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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