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167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債 務 人 柯登元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肆萬壹仟壹佰捌拾參元
,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參萬零捌佰壹拾伍元,自民國九十七年
二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㈡新台幣捌萬捌仟玖
佰參拾貳元,及其中新台幣捌萬柒仟零參拾肆元,自民國九
十六年十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
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