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164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代 理 人 何新台
債 務 人 謝成泰
債 務 人 黃郁茵
債 務 人 黃紫容
兼上列二人
共同法定代 黃清堂
理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阮麗君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
給付新台幣參萬肆仟柒佰壹拾陸元,及其中新台幣參萬肆仟
參佰參拾元,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
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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