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24031號
KSDV,106,司促,24031,201712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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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4031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債 務 人 毛茂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陸佰貳拾叁元,
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㈠緣相對人毛茂奇於民國87年8 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
  帳號:0000000000000000) 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
 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92年9
 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3年4 月1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
  19107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2700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
 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
  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
  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
  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三百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
  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
  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( 一) 預借現金手續
  費(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) ;(
  二) 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
  ;( 三) 年費: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
   (四) 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( 五
  ) 掛失手續費:每卡新臺幣200 元;( 六) 調閱帳單手續費
  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 元;(
  七) 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 元。
 ㈡緣相對人毛茂奇於民國90年6 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
  帳號:0000000000000000) 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
 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92年11
 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3年5 月1 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
  5897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900 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
  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
  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
  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
  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三百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
  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
  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( 一) 預借現金手續費
   (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) ;( 二
  ) 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 ;
   (三) 年費: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(
  四) 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( 五)
  掛失手續費:每卡新臺幣200 元;( 六) 調閱帳單手續費:
  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 元;( 七
  ) 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 元。
 ㈢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
 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
  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  釋明文件:債權證明文件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表
106年度司促字第24031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毛茂奇 456│自民國93年4 │至民國 104年│年息百分之二十│
│  │164816│0000000000│月11日起  │8月 31日止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108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自民國 104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五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9 月1 日起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毛茂奇 543│自民國93年5 │至民國 104年│年息百分之二十│
│  │59203 │0000000000│月2 日起  │8月 31日止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301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自民國 104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五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9 月1 日起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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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