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3908號
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
代 理 人 蕭鼎宗
債 務 人 郭博旭
債 務 人 游慧娟
債 務 人 郭黃秀霞
一、債務人郭博旭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肆佰參拾萬元,及自
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
三四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
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
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㈡新
台幣貳拾陸萬陸仟柒佰參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
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九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
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
幣伍佰元,上開㈠、㈡及程序費用部分,如對債務人郭博旭
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游慧娟、郭黃秀霞給付之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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