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3779號
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
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
債 務 人 歐陽珮律師即李清淵之遺產管理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管理案外人李清淵之遺產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
拾柒萬柒仟貳佰伍拾陸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○四計算之利息,加計之利息總
額,以新台幣貳拾柒萬柒仟貳佰伍拾陸元之百分之五為限,
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