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3744號
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
債 務 人 楊竣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貳仟壹佰陸拾玖元,及其
中新台幣柒萬玖仟參佰肆拾柒元,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
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,
暨延滯第一個月以新台幣參佰元,延滯第二個月以新台幣肆
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以新台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金
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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