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23695號
KSDV,106,司促,23695,201712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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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3695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債 務 人 潘儀賢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柒仟陸佰壹拾貳元,
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相對人潘儀賢於民國98年12月9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
  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
 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06
  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年11月1日止未受償之遲延
  利息3721元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
  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
  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三百元;
  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,連續三
  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;月付金
  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
  攤還之借款利息。
 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
 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
  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  釋明文件:債權證明文件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表
106年度司促字第23695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潘儀賢  │自民國 106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點│
│  │443891│     │11月 02日  │      │九九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起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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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