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23591號
KSDV,106,司促,23591,201712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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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3591號
債 權 人 張賜德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清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表明債務人蔡清男之住所或居所。
三、提出票號0000000號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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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