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2568號
債 權 人 春風得邑市大樓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沈振鵬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証凱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;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1 1條之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、第51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証凱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 於民國106年11月21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 提出債務人張証凱為區分所有權人之證明文件,該裁定已於 106年11月24日送達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迄今逾 期仍未據補正,其聲請自無從准許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 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