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22558號
KSDV,106,司促,22558,2017122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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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2558號
債 權 人 徐朝皇
債 務 人 陳文意
債 務 人 何姿斐
一、債務人陳文意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參拾萬元,及自民國
  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
  算之利息。㈡新台幣伍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
 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
 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 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  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  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
  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債權人未釋明得向陳文意何姿斐請求
  給付之法令依據或契約約定,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1日
  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,惟債權人於民國106
  年12月4日之補正狀僅補正陳文意之部分,何姿斐部分迄今
  逾期仍未據補正,其聲請自無從准許,應予駁回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 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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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