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20584號
KSDV,106,司促,20584,2017122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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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0584號
債 權 人 范孟祺即永盛鑫工程行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景福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查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,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 明文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同一請求標 的及原因事實現由本院106年度建字第10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 審理中,債權人再為支付命令之聲請,即無保護必要,應予 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 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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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景福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