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勞執字,106年度,115號
KSDV,106,勞執,115,201712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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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勞執字第115號
聲 請 人 林語柔
相 對 人 宋建志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一0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論所載:「資方應給付總金額新台幣56,099元」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薪資爭議,經高雄市政 府勞資爭議調解會於民國106年11月21日調解成立,相對人 同意給付薪資及資遣費和預告工資共計新台幣(下同)57,595 元,,扣除零用金1,496元後,相對人應給付56,099元,惟屆期 經聲請人請求而不履行,為此請求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 語。
二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,資爭議處理法第59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經查,兩造關於給付薪資之勞資爭 議,前經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如主文所 示之內容,業據聲請人提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6年 11月24日高市勞關字第10640176200號函及所附之勞資爭議 調解紀錄在卷可稽,依該次調解記錄所示,足認兩造確就相 對人願給付聲請人如主文所示內容成立調解。聲請人以相對 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,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, 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據上論結,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 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張茹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
書記官 許麗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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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