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05年度,375號
KSDV,105,重訴,375,20171205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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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重訴字第375號
上 訴 人 亞米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即 被 告
法定代理人 胡慶光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遠輝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上訴人即被告對
於民國106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,266,000元,應徵第二
審裁判費35,209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
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
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5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彭帥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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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亞米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