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69號
原 告 長冠盛廣告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雅真
訴訟代理人 戴榮聖律師
被 告 閎寶建築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明得
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律師
複代理人 張釗銘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因原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
明,曾於民國106 年4 月29日日具狀擴張,並就擴張部分遲延利
息以該書狀(即民事擴張聲明暨準備㈣狀)送達翌日為起算日。
惟該書狀係原告逕行送達被告,實際送達期日未明,應再開言詞
辯論以調查之,並指定民國107 年1 月12日上午10時,在本院民
事第1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定安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
書記官 張家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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