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7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曜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志豪
訴訟代理人 祝安宏
尤挹華律師
張志明律師
複 代理人 蔡佩樺律師
被 上訴人
即 被 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盟分
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0月30
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1738萬6240元、297 萬元,合2035萬6240元,應繳裁
判費為28萬675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
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,如數向本院繳
納,逾期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寶合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
書記官 林志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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