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06年度,712號
KSDM,106,附民,712,201712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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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附民字第712號
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附民字第713號
原   告 游碧華
被   告 黃双春
上列被告因104 年度自字第33、34號偽造文書、背信案件,經原
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合併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事 實
一、原告聲明: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。二、被告聲明: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 理 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,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被訴行使偽造私文書、背信一案,業經刑事判決諭 知無罪在案,根據首揭說明,原告之訴,自應予以駁回,其 假執行聲請,失所附麗,一併駁回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
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
法 官 黃鳳岐
法 官 賴建旭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,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。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
書記官 郭淑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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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