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號
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臻鋒廷實業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丁吳岫雲
被 告 丁怡君
選任辯護人 張名賢律師
翁羚喬律師
上列被告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
105年度偵字第23468號、105年度偵字第27622號)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臻鋒廷實業有限公司、丁怡君(下稱被告2 人)所 犯均係死刑、無期徒刑、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 之罪,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,經檢察官與被告2 人於審判外進行協商,雙方達成合意且被告2 人均認罪,檢 察官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進行,本院予以同意,並認為適 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、第455 條之2 第1 項、第455 條之 11第2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
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穎
法 官 洪毓良
法 官 林明慧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
書記官 陳素徵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