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刑事),單禁沒字,106年度,314號
KSDM,106,單禁沒,314,20171218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314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告 林坤杉
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(106 年度執聲字第2141號
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(驗後淨重零點零捌貳公克,含包裝袋)沒收銷燬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林坤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,經本院判決確定,惟扣案之海洛因1 包係屬違禁物,爰依 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,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。
二、按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。」、「查獲之 第一、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之器具,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。」刑法第40條第 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三、經查: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,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 訴字第73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,有上開刑事判決 書附卷可憑。而扣案之白色粉末1 包,為被告施用後所剩餘 ,且送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,有高雄市立凱旋 醫院106 年8 月1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8643 號濫用藥物成品 檢驗鑑定書存卷可參(見執聲卷第7 頁反面),足認確係違 禁物無訛,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 無析離實益,應與毒品整體同視,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。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 既已滅失,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。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 相符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,刑法第40條第2 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
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石家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
書記官 林瑞標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