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刑事),交簡附民字,106年度,166號
KSDM,106,交簡附民,166,201712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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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6號
原   告 古沁慈
原   告
兼上一人之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顏婉如
法定代理人 古承諒
被   告 陳威舜
被   告 
兼上一人之      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陳大森
      謝孟蓉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
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
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
庭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12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松檀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裕凱
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于心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梁瑜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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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