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
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(民事),上字,106年度,148號
KSHV,106,上,148,2017121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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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上字第148號
上 訴 人 董美慧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永華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上訴人對於
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,上訴利益為
新臺幣(下同)1,672,020元,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6,448元。上
訴人未據繳納。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
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81條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、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,限
上訴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,補正前揭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。逾期
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
               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
                法   官 張維君
                法   官 蘇姿月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林家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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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