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16號上 訴 人 許銘坤訴訟代理人 邱超偉律師被上訴人 葉耀芳 陳惠珍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炯意律師被上訴人 徐浩城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吳佩書律師 劉炯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財物等事件,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,應命再開準備程序,期日另定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本件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賴梅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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