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(民事),上易字,105年度,288號
KSHV,105,上易,288,201712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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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   105年度上易字第288號
上 訴 人 蘇育群 
      蘇琡棻 
      蘇婉庭 
共   同
訴訟代理人 呂帆風律師
被上訴人  蘇家慶 
被上訴人  李麗玲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
105年7月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61號第一審判決
提起上訴,本院於106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連帶給付被上訴人丙○○逾新臺幣參拾萬元本息,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,暨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之裁判,均廢棄。
前項廢棄部分,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其餘上訴駁回。
第一審(除確定部分外)、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丙○○負擔十分之三,餘由上訴人連帶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上訴人起訴主張:伊等為夫妻,丙○○與上訴人戊○○則 係兄妹,上訴人乙○○為戊○○之夫,兩人育有上訴人丁○ ○。丙○○、戊○○之父蘇○○於民國101 年1 月31日因惡 性腫瘤過世,戊○○對伊等照顧蘇○○之方式暨採取之醫療 措施,深感不滿,而與乙○○、丁○○共同造意,由乙○○ 將其於101 年2 月某日撰寫、投書至國防部民意信箱之如附 件一所示內容之文件列印出,簽名後再掃瞄成為PDF 檔案( 下稱系爭檔案)存入隨身碟,交予戊○○,容任戊○○使用 散布系爭檔案內容。戊○○復自行撰寫如附件三至附件六所 示內容之文件,由其與丁○○以其等使用之wendyfensu@ya hoo . com 、woantyngsu@mail .utexas .edu 及woantyng su@yahoo . com 等電子信箱,於如附表所示時間,陸續寄 發如附表所載內容之電子郵件予如附表所示收件者。上訴人 以上開方式具體指述伊等於蘇○○生病時隱匿病情、錯過標 靶藥物治療黃金時期、害死蘇○○等不實事項,足以貶抑伊 等之社會評價,共同侵害伊等之名譽權,伊等因而受有精神 上之痛苦,自得各請求上訴人連帶賠付精神慰撫金新臺幣( 下同)70萬元、30萬元。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、第 185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9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,聲明請求上 訴人連帶給付上開金額本息。原審判命上訴人連帶給付丙○



○50萬元本息,連帶給付甲○○15萬元本息。上訴人不服, 提起上訴。被上訴人聲明:上訴駁回。至原審判決被上訴人 敗訴部分,未據上訴,已確定。
二、上訴人則以:戊○○與丁○○雖寄出如附表所示內容之電子 郵件,然被上訴人於蘇○○生病時隱匿病情、錯過標靶藥物 黃金時期、害死蘇○○等情,均屬真實,蘇○○亦曾親口交 代要讓眾人知悉被上訴人不孝之事,伊2 人係為揭發被上訴 人前述逆倫舉止,捍衛傳統孝道價值,非僅涉及私德;且伊 2 人寄送電子郵件係為向海軍軍官學校在職人員舉發丙○○ 涉及刑事犯罪,並未散布於不特定公眾,內容亦僅屬意見表 達或評論,並無侵權行為之故意。又戊○○與丁○○於蘇○ ○住院期間,曾與蘇○○、訴外人即蘇○○之妻蘇黃○○、 其子蘇○○及黃○○醫師討論病情,已盡查證義務,伊2 人 之行為欠缺違法性,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。再者,乙○○ 僅將系爭檔案交予戊○○保管,並無容任戊○○使用,亦不 知悉戊○○與丁○○夾帶系爭檔案作為電子郵件之附件,其 並無侵害被上訴人之故意,所為亦與被上訴人所謂受損之間 並不具備因果關係,且如附件一所載內容亦屬可受公評之事 ,並非不合法言論,其行為自不具違法性等語置辯。並聲明 :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;㈡前項廢棄部分,被上 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三、兩造不爭執事項
㈠蘇○○、蘇黃○○為丙○○、戊○○、蘇○○之父母,甲○ ○為丙○○之妻。乙○○為戊○○之夫,丁○○為乙○○、 戊○○之女。
㈡乙○○於101年2月間撰寫如附件一所示內容之文件投書至國 防部民意信箱;另將附件一所示內容之文件列印出並簽名後 掃瞄成PDF檔案(即系爭檔案)存入隨身碟,交予戊○○。 ㈢戊○○自行撰寫如附件三至附件六所示內容之文件。戊○○ 與丁○○各於如附表所示時間,以電子信箱wendyfensu@ya hoo.com(戊○○使用)、woantyngsu@mail.utexas.edu、 woantyngsu@yahoo.com (丁○○使用),寄送如附表所示 內容之電子郵件予各該收件人。
㈣上訴人因前述第㈡、㈢項行為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( 下稱高雄地檢署)檢察官提起公訴,原審法院以103 年度易 字第20號判決依共同散布文字誹謗罪各判處乙○○、戊○○ 、丁○○罰金15,000元、拘役40日、罰金2 萬元;經本院刑 事庭以104 年度上易字第286 號判決駁回上訴,已確定(下 統稱系爭刑案)。
四、上訴人有無共同故意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權?丙○○、



甲○○各請求上訴人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50萬元、15萬元, 是否有據?
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 ;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,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 又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,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 求賠償相當之金額,此為同法第195條第1項所明定。而名譽 有無受損害,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 據,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,不論其 為故意或過失,均可構成侵權行為,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 為必要,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,亦足當之(最高法院90年台 上字第646 號判例意旨參照)。又倘行為人所述事實足以貶 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名譽,縱令所述事實係轉述他 人之陳述,如未經相當查證即公然轉述該虛偽之事實,仍應 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(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169號 判決意旨參照)。上訴人不否認乙○○交付系爭檔案隨身碟 予戊○○,及戊○○、丁○○寄發如附表所示內容之電子郵 件予附表所示各該收件人之事實,惟以前揭情詞置辯。經查 :
㈠蘇○○於100 年11月12日因跌倒致右股骨骨折至長庚醫療財 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(下稱長庚醫院)住院開刀,經病 理切片證實為惡性腫瘤導致移轉性癌,經口服化學藥物治療 ,於100 年12月17日出院;嗣於101 年1 月2 日至長庚醫院 急診,經診斷為左側肱骨病理性骨折,於同年1 月11日由蘇 黃○○簽署「自費使用抗癌藥物同意書」【藥物Erlotinib (Tar ceva:得舒緩膜衣錠)】,並於同日出院;其後於同 年1 月12日再至高雄長庚急診,於同年1 月31日病危自願出 院,於同日過世,有長庚醫院病歷在卷可憑(外放系爭刑案 證物長庚醫院病歷影本)。
㈡附件一及三至六所示文件分別敘載被上訴人「刻意隱瞞蘇○ ○病情」、「導致病情延誤」、「隱瞞我父親的病情,拖過 標靶藥物治療的黃金時期,因為標靶藥物很昂貴,他們不想 付這個費用」、「…是你們夫妻隱瞞病情,讓爸錯過標靶藥 物治療黃金時期50天」、「哥和嫂嫂拖過標靶藥物的治療黃 金時期」等文詞。上訴人雖主張該等文詞合於事實,惟長庚 醫院於系爭刑案偵查及一審審理中先後函覆高雄地檢署、原 審法院,稱:「就本院病理切片報告之內容無法確認病患( 指蘇○○)究為肺癌或肺腺癌,但較不支持為肺癌之診斷。 就本院之胸部電腦斷層結果,傾向不支持肺線癌,且肺癌無 法排除。就醫學而言,如病理報告及影像學兩者存有落差,



則屬『原發不明癌』,且就臨床經驗而言,前述兩者約佔原 發不明癌40至50% 」、「據病歷所載,蘇君(指蘇○○) 因骨轉移導致骨折於100 年11月12日至本院急診、住院,後 雖經病理切片證實為惡性腫瘤導致移轉性癌,惟報告臆斷無 法實證為肺癌或肺腺癌,故查本院病歷紀錄中,尚未發現有 肺腺癌之診斷,但因病患病況極差,臨床僅適合口服化療, 雖經口服化療後腫瘤曾縮小,惟後腫瘤移轉至脊髓導致下半 身癱瘓,研判應為第四期。尚未確診為肺腺癌,臨床上無 使用標靶藥物『得舒緩』之適應症,雖病患病況危急時,曾 自費嘗試使用該藥物,惟臨床上未見其成效」,有該院103 年5 月16日(103 )長庚院高字第D42520號函、同年7 月8 日(103 )長庚院高字第D63119號函在卷可考(見系爭刑案 一審影卷第79、158 頁)。基上,足認長庚醫院經病理切片 及影像學檢查,並無法確診蘇○○係罹患肺腺癌,且認蘇○ ○並無適用標靶藥物「得舒緩」之病症存在,衡情長庚醫院 自無對蘇○○施以該藥物之治療,或主動向蘇○○家屬表達 應服用該藥物之可能。則上開文詞所稱被上訴人刻意隱瞞病 情、拖延標靶藥物之治療黃金時期云云,應非真實。 ㈢上訴人又稱:主治醫師黃○○曾建議蘇○○進行「電腦斷層 導引組織切片術」(下稱斷層導引切片術),若取得可接受 之結果,將進行標靶治療,惟100 年12月13日之病程記錄記 載「與家屬討論後,拒絕斷層導引切片術」,而當日陪伴之 家屬即為甲○○,戊○○、丁○○係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等以 電子郵件傳送之上揭文詞表達之事實為真云云。查,蘇○○ 100 年12月13日之病程紀錄固有「與家屬討論後,拒絕斷層 導引切片術」(after discussing with family , refuse to arrange CT guide biopsy)等詞之記載(見原審卷一第 138 頁)。惟該文句僅記載「家屬」,並未特定係何一家屬 ,無從遽認即係被上訴人2 人。至同日護理記錄單固記載當 日9 時係由「媳婦」即甲○○「續陪伴」;惟併記載當日12 時30分許「家屬伴」、10時30分許「黃○○醫師已查房」( 見外放長庚醫院病歷影本)。以黃○○醫師查房前、後,該 護理記錄單所載陪伴蘇○○者,有「媳婦」、「家屬」之差 異,則黃○○醫師查房時在場者是否僅甲○○1 人,已堪質 疑,更無從遽認係甲○○代蘇○○為拒絕斷層導引切片之醫 療決定。遑論,證人蘇○○於系爭刑案一審審理中證述:( 蘇○○在發現有腫瘤且擴散到骨頭的時候,醫生有沒有對你 說過他是什麼樣的癌症及已經第幾期了?)醫生有說過要抽 這個(指著肺部)的癌細胞,有先從喉嚨弄進去,但抽不到 ,然後說要從後面開刀取出來做切片培養細胞,檢驗是什麼



樣的癌症,因為那時考慮到我爸年紀比較大,我們都不敢作 決定,所以請示我爸爸要不要開刀,我爸說不要;(所以後 來沒有做這個切片手術是因為你爸拒絕?)對,沒有錯;( 病程記錄記載「與家屬討論後,拒絕斷層導引切片術」,這 部分是不是家屬拒絕?)是我爸拒絕;(是家屬拒絕,還是 你爸拒絕?)我爸拒絕,我請示我爸,我們不能決定,因為 開下去如果出問題,我們扛不起,這個有百分之百確認是我 爸自己不要做的,因為他知道從那邊開下去太危險,那時候 好像醫生有解釋,所以我爸考慮之後就還是不開等語(外放 系爭刑案一審影卷第139 、142-1 、143 頁)。以證人蘇○ ○與戊○○、丙○○均為手足,衡情當無故為偏頗任一方之 必要,且所述由蘇○○自為決定是否接受斷層導引切片術乙 節,亦與病患本人如意識清醒、尚具表意能力,多半由其自 行決意是否接受重大醫療處置之社會生活常情,未相悖離, 堪可採取。鑑此,上訴人所稱依其等依上開病程記錄、護理 記錄單,而有相當理由確信係被上訴人拒讓蘇○○接受斷層 導引切片術,致蘇○○未能接受標靶治療云云,係片面自為 之解讀,且與事實不符,無可憑採。
㈣上訴人又稱:蘇○○之100 年11月23日會診單、100 年12月 21日門診記錄單及診斷證明書、101 年1 月2 日急診病歷及 會診單、101 年1 月9 日出院病歷摘要均載有罹患肺腺癌之 記載,戊○○、丁○○有相當理由確信被上訴人隱瞞病情、 拖誤使用標靶藥物云云,並援引上開病歷資料為證(原審卷 一第12 1-128頁)。惟核閱上開病歷資料(100 年12月21日 診斷證明書除外)係記載「Unknown primaryadenocarcinom a sus- pected lung cancer 」(中譯:不明原發性腺癌疑 似肺癌)或「METASTATIC ADENOCARCINOMA 」(中譯:轉移 性腺癌);又上開診斷證明書係記載「肺惡性腫瘤」,而全 無「肺腺癌」之診斷。且長庚醫院前揭兩回函皆敘明該院並 未確診蘇○○為肺腺癌,蘇○○並無使用標靶藥物「得舒緩 」之適應症存在,已如前述。而丙○○為國立台灣師範大學 化學系博士、甲○○則取得私立德明商業專科企業管理科財 務管理組專科學位(原審卷一第45、46頁),兩人均不具備 醫學專業,衡情其等對蘇○○病情及治療方法之理解,均有 賴長庚醫院提供說明。以長庚醫院甚且未確診蘇○○罹患肺 腺癌,上訴人截引上開病歷資料中「腺癌」(Adenocarcino ma)乙詞,主張該記載係戊○○、丁○○指述被上訴人有隱 瞞病情、拖延使用標靶藥物時間等情事之合理依據,實難採 取。
㈤上訴人再稱:戊○○曾與蘇○○及母親、弟弟、黃○○醫師



討論病情,已盡查證義務云云。查:
⒈上訴人就其主張之上情,固提出錄音光碟及譯文為證(原審 卷一第118-120 頁)。而該錄音光碟前經系爭刑案承辦檢察 事務官及一審法院勘驗,其內容如高雄地檢署101 年度他字 第3354號卷附勘驗報告所載(見外放高雄地檢署101 年度他 字第3354號影卷第181-190 頁、系爭刑案一審卷二第115-12 0 頁)。
⒉觀之上開勘驗報告,主要內容係蘇○○抱怨甲○○不讓蘇黃 ○○聽取醫生之病情說明,及被上訴人不願為其向長庚醫院 溝通改換治療方式或爭取自費使用標靶藥物致其病情拖延。 惟上訴人自承戊○○於某次對話中陳稱:「庭庭(丁○○) 以為說,因為美國不管有沒有要自費標靶藥物都一定要抽到 那個(癌)細胞,不知道台灣說可以自己說要自費標靶藥物 不用抽到癌細胞,台灣可以這樣子喔?」、「那這樣為何還 要等?」等語(見原審卷一第118 頁背面上訴人自行提出之 錄音譯文)。足見戊○○、丁○○就標靶藥物之使用,在美 國需以抽驗得癌細胞為醫療常規,及蘇○○尚未經長庚醫院 抽取得可資檢驗確認癌病類別之細胞,該院並未處方標靶藥 物予蘇○○服用,與美國之治療原則尚無差異各情,係有認 知。
⒊又以,蘇○○嗣雖經自費服用標靶藥物,然未見其臨床上成 效;且經主治醫師黃○○於101 年1 月21日因蘇○○之胸部 X 光檢查顯示服用「得舒緩」後並無改善,經與蘇○○其家 屬討論後,家屬決定中止標靶藥物並重新考慮化療(Since the CXR showed no improving after taking Tarceva ,we discussed with the patient's family about further treatment ,about keep target therapy or shifted to C/T . After discussion , they decided to discontinue Tarceva and reconsidered C/T),有長庚醫院前揭103 年 7 月8 日函及101 年1 月21日病程紀錄在卷可憑(系爭刑案 一審影卷第158 頁、原審卷一第141 頁)。由是,足見標靶 藥物對蘇○○之病情並無助益,即使未予服用,亦不致延誤 其病情,且此一情事當為蘇○○之家屬即包含戊○○在內所 知悉。
⒋綜此,足認戊○○、丁○○均明知蘇○○並不符合使用標靶 藥物之醫療處置原則、實際使用後亦無成效出現各情,故即 使蘇○○於上揭錄音中表達不諒解被上訴人未積極尋求自費 使用標靶藥物之意,此等言語客觀上亦無從使人產生蘇○○ 之病情遭隱蔽致錯過使用標靶藥物治療黃金期之合理確信。 則上訴人徒以蘇○○於治療中途之前揭錄音對話內容,主張



戊○○、丁○○散布上開電子郵件係經相當之查證,並無可 取。
⒌此外,上揭錄音中並無黃○○醫師主動建議蘇○○得自費使 用標靶藥物,或蘇黃○○、蘇○○表達黃○○醫師曾主動為 該建議而被上訴人推遲容讓蘇○○使用之內容。上訴人雖一 再稱戊○○於蘇○○住院期間曾私下向黃○○醫師查證病情 、用藥(本院卷二第123 頁背面) ,惟並未能舉證以實其說 ,自無可採。遑論,蘇○○使用「得舒緩」後病情並無轉好 ,業敘如前,被上訴人有無拖遲施用該藥物,與蘇○○終至 癌細胞擴散、不治死亡,並無相當因果關係。
⒍據上,上訴人主張戊○○曾與蘇○○及母親、弟弟、黃○○ 醫師討論病情,已盡查證義務云云,難認屬實。 ㈥乙○○復辯稱:伊僅將系爭檔案交予戊○○保管,並無容任 戊○○使用,不知戊○○與丁○○夾帶系爭檔案作為電子郵 件之附件,伊並無侵害被上訴人之故意云云。惟乙○○於系 爭刑案一審審理中陳稱:101年1月底蘇○○住院時,其已知 悉戊○○有拿錄音筆錄音存證,嗣亦知悉戊○○於101年2月 時,有將包含附件二(即本判決附件二)內容之光碟散發給 親友等語(外放系爭刑案一審影卷三第19、21頁),足見戊 ○○當時對被上訴人高度不滿,並已採取對外指控被上訴人 之手段,衡情乙○○應能認知戊○○後續可能有其他類此作 為,則其仍將附件一所示內容之文件列印簽名並掃描成系爭 檔案存入隨身碟交付戊○○,顯有容由戊○○使用之意。況 其與戊○○於101年2月28日出境返美(見系爭刑案一審影卷 一第32-33 、35-36 頁)後,戊○○、丁○○自同年2 月29 日起至同年3 月2 日之3 日內即密集寄發附表編號1 至7 所 示電子郵件,徵諸常情、事理,乙○○當無可能不知,益可 徵其與戊○○、丁○○係共同造意散布附件一及三至六所示 言論。是乙○○本節所辯,殊無足取。
㈦承前所述,堪認上訴人共同故意散布附件一及附件三至六所 示文件,對不特定人指述被上訴人刻意隱瞞病情致蘇○○錯 失使用標靶藥物之治療黃金時期而病故之不實事實。該不實 事實足使一般人產生被上訴人罔顧親情、蓄意不為有利至親 之醫療決定,而足以貶抑被上訴人在社會上之評價。揆之首 揭說明,被上訴人主張其等名譽權遭受上訴人共同不法侵害 ,上訴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,自屬有據。至戊○○、丁○○ 援引蘇○○之病歷、前揭錄音譯文,辯稱其等已為查證始散 發傳述上開事實而不具違法性云云,並無可取。 ㈧上訴人另辯稱上揭指述內容係屬意見表達或評論,目的係為 向海軍軍官學校所屬人員舉發丙○○涉及刑事犯罪,且所傳



述者非僅關私德而為可受公評之事云云。然上揭所指述內容 均屬事實陳述,並未參雜意見表述或評論至明。又海軍軍官 學校及其所屬人員不具刑事犯罪偵、審權責,上訴人縱欲舉 發丙○○涉及刑事罪嫌,亦應向警察或偵查機關為之,以上 訴人具高度知識水準(乙○○為博士、戊○○係專科畢業、 丁○○於事發時就讀研究所,見原審卷一第80頁、系爭刑案 一審影卷三第18頁背面),當無不知或可得而知之理。再者 ,被上訴人均非公眾人物,其等是否孝敬父母、妥適照養, 對公共利益並不生直接影響,上訴人恣意傳述與公益無關之 不實事實,自無從阻卻違法。
㈨末者,本院審酌名譽權遭受不法侵害,通常致使被害人精神 上受有痛苦,及上訴人散布上開不實事實之廣泛性、貶損被 上訴人社會評價之程度,暨兩造學經歷及經濟狀況(詳見原 審卷一第190 頁、第203 頁證物袋;原審卷二第33、45、54 、151 頁)等一切情狀,認丙○○、甲○○得為請求之精神 慰撫金依序以30萬元、15萬元為適當。
五、綜合前述,被上訴人依共同侵權行為法律關係,請求上訴人 連帶給付丙○○30萬元本息、連帶給付甲○○15萬元本息, 洵屬有據,應予准許;逾此部分之請求,為無理由,應予駁 回。原審就超過上開應予准許部分【即命上訴人連帶給付丙 ○○20萬元(50萬元-30 萬元)本息部分】,為上訴人敗訴 之判決,自有未洽,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,求予 廢棄改判,為有理由,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。至上開應准許部分,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,並無不合 。上訴人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,求予廢棄改判, 為無理由,應駁回其上訴。
六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、一部無理由,依民事訴 訟法第450條、第449條第1項、第79條、第85條第2項,判決 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
民事第二庭
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
法 官 楊國祥
法 官 甯 馨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
書 記 官 許珈綺

附表:




┌─┬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│寄│寄件時間│收件人 │信件主旨及內文 │附加如下標題名稱之檔案 │
│號│件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人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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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│蘇│101 年2 │劉高○○ │舉發丙○○的違失 │SuCC_LetterAcuse022012_All│
│ │琡│月29日下│ │ │.PDF(內容如附件一所示)、│
│ │棻│午5 時24│ │ │爸爸的留言.wav(內容如附件│
│ │ │分許 │ │ │二所示) │
├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│蘇│101 年3 │石○○郝○○、陳○○、嚴○○、楊│舉發丙○○的違失 │SuCC_LetterAcuse022012_All│
│ │琡│月1 日某│○○ │ │.PDF(內容如附件一所示)、│
│ │棻│時許 │ │ │爸爸的留言.wav(內容如附件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二所示) │
├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│蘇│101 年3 │王○○ │舉發一般學科部主任蘇│SuCC_LetterAcuse022012_All│
│ │琡│月1 日凌│ │家慶違失 │.PDF(內容如附件一所示)、│
│ │棻│晨0 時31│ │ │爸爸的留言.wav(內容如附件│
│ │ │分許 │ │ │二所示) │
├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4│蘇│101 年3 │梁○○ │舉發一般學科部主任蘇│SuCC_LetterAcuse022012_All│
│ │琡│月1 日某│ │家慶違失 │.PDF(內容如附件一所示)、│
│ │棻│時 │ │ │爸爸的留言.wav(內容如附件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二所示) │
├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5│蘇│101 年3 │刁○○、徐○○、李○○、黃○○、龔│舉發一般學科部主任蘇│SuCC_LetterAcuse022012_All│
│ │琡│月1 日某│○○、鄭○○、葉○○、翁○○、古○│家慶違失 │.PDF(內容如附件一所示)、│
│ │棻│時許 │○、梁○○、楊○○、張○○、李○○│ │爸爸的留言.wav(內容如附件│
│ │ │ │、羅○○、呂○○、高○○、嚴○○、│ │二所示) │
│ │ │ │林○○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6│蘇│101 年3 │王○○、殷○○鍾○○、陳○○、張│舉發一般學科部主任蘇│SuCC_LetterAcuse022012_All│
│ │琡│月1 日某│○○、李○○、劉○○、田○○、胡○│家慶教授的違失行為 │.PDF(內容如附件一所示)、│
│ │棻│時許 │○、曹○○、謝○○、林○○、丙○○│ │爸爸的留言.wav(內容如附件│
│ │ │ │、韓○○、鄭○、葉○○、呂○○、郝│ │二所示) │
│ │ │ │○○、龔○○、林○○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7│蘇│101 年3 │徐○○、劉高○○、楊○○、刁○○、│舉發海軍官校一般學科│SuCC_LetterAcuse022012_All│
│ │琡│月2 日凌│王○○、黃○○、葉○○、張○○、羅│部主任丙○○教授的違│.PDF(內容如附件一所示)、│
│ │棻│晨1 時37│○○、梁○○、呂○○、沈○○、李○│失行為 │爸爸的留言.wav(內容如附件│




│ │ │分許 │○、嚴○○盧○○、李○○、葛○○│ │二所示) │
│ │ │ │、侯○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首頁網路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維護、丙○○、郝○○龔○○、林○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○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8│蘇│101 年3 │徐○○、劉高○○、楊○○、刁○○、│舉發海軍官校一般學科│SuCC_LetterAcuse022012_All│
│ │婉│月2 日上│黃○○、葉○○、張○○、羅○○、梁│部主任丙○○教授的違│.PDF(內容如附件一所示)、│
│ │庭│午5 時14│○○、呂○○、沈○○、李○○、嚴○│失行為 │爸爸的留言.wav(內容如附件│
│ │ │分許 │○、盧○○、李○○、葛○○侯○○│(內文:請看證據) │二所示) │
│ │ │ │、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首頁網路維護、郝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○○、林○○、龔○○、鄭○、韓○○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、林○○、謝○○、曹○○、田○○、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劉○○、李○○、張○○、陳○○、鍾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○○、殷○○、王○○、謝○○、邱○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○、呂○○、陳○○、王○○、簡○○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、陳○○、高○○、吳○○、李○○、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王○○、系助理蘇小姐、劉○○、陳○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○、洪○○、黃○○、吳○○、張○○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、陸○○、李○○、國立臺灣師範大學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化學系、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化學系圖書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館、黃○○、謝○○、石○○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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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9│蘇│101 年3 │徐○○、劉高○○、楊○○、刁○○、│WARNING:Attached │SuCC_LetterAcuse022012_All│ │
│ │婉│月2 日上│黃○○、葉○○、張○○、羅○○、梁│files │.PDF(內容如附件一所示)、│ │
│ │庭│午5 時46│○○、呂○○、沈○○、李○○、嚴○│(內文:Sorry about │爸爸的留言.wav(內容如附件│
│ │ │分許 │○、盧○○、李○○、葛○○侯○○│repeated e-mails. │二所示) │
│ │ │ │、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首頁網路維護、郝│Technical │ │
│ │ │ │○○、林○○、龔○○、鄭○、韓○○│difficulties.) │ │
│ │ │ │、林○○、謝○○、曹○○、田○○、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劉○○、李○○、張○○、陳○○、鍾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○○、殷○○、王○○、謝○○、邱○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○、呂○○、陳○○、王○○、簡○○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、陳○○、高○○、吳○○、李○○、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系助理蘇小姐、劉○○、陳○○、洪○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○、黃○○、吳○○、張○○、陸○○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、李○○、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化學系、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化學系圖書館; 黃○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○、謝○○、石○○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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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│蘇│101 年3 │李○○、嚴○○翁○○、古○○、黃│WARN │father last talk.mp3(內容│




│ │琡│月6 日凌│○○、梁○○、羅○○、楊○○、徐○│(內文:妹妹對哥哥上│如附件二所示)、FEN.txt( │
│ │棻│晨1 時42│○ │校教授一般學科部主任│內容如附件三所示) │
│ │ │分許 │ │丙○○的舉發和控訴一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切忤逆不孝和違失行為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)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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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│蘇│101 年3 │徐○○、劉高○○、楊○○、刁○○、│IMPORTANT │father last talk.mp3(內容│
│ │婉│月6 日凌│黃○○、葉○○、張○○、羅○○、梁│(內文:請看貼在郵件│如附件二所示)、FEN.txt( │
│ │庭│晨1 時56│○○、呂○○、沈○○、李○○、嚴○│的檔案:親妹妹對哥哥│內容如附件三所示) │
│ │ │分許 │○、盧○○、李○○、葛○○侯○○上校教授一般學科部主│ │
│ │ │ │、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首頁網路維護、郝│任丙○○的舉發和控訴│ │
│ │ │ │○○、林○○、龔○○、鄭○、韓○○│一切忤逆不孝和違失行│ │
│ │ │ │、林○○、謝○○、曹○○、田○○、│為)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劉○○、李○○、張○○、陳○○、鍾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○○、殷○○、王○○、謝○○、邱○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○、呂○○、陳○○、王○○、簡○○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、陳○○、高○○、吳○○、李○○、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王○○、系助理蘇小姐、劉○○、陳○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○、洪○○、黃○○、吳○○、張○○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、陸○○、李○○、國立臺灣師範大學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化學系、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化學系圖書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館、黃○○、謝○○、石○○、政府e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公務、教育部信箱、李○、臺北市政府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訴願審議委員會、高雄市軍人公墓、總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統府信箱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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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│蘇│101 年3 │徐○○、劉高○○、楊○○、刁○○、│Re:媽媽的話 │ │
│ │琡│月7 日下│王○○、黃○○、葉○○、張○○、羅│(內文:即附件四所示│ │
│ │棻│午1 時41│○○、梁○○、呂○○、沈○○、李○│) │ │
│ │ │分許 │○、嚴○○盧○○、李○○、葛○○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、侯○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首頁網路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維護、丙○○、郝○○、林○○、龔○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○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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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│蘇│101 年3 │徐○○、楊○○、刁○○、黃○○、葉│無 │爸爸的留言.mp3(詳如附件二│
│ │琡│月8 日下│○○、張○○、羅○○、梁○○、呂○│(內文:即附件五所示│所示) │
│ │棻│午6 時42│○、沈○○盧○○、李○○、葛○○│) │ │
│ │ │分許 │、侯○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首頁網路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維護、郝○○、林○○、龔○○、海軍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軍官學校、政府e 公務、教育部信箱、│ │ │




│ │ │ │李○、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、高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雄市軍人公墓、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化學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系、陳○○、王○○、簡○○、陳○○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、高○○、吳○○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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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│蘇│101 年3 │蘇○○、徐○○、刁○○、黃○○、葉│連弟弟也誤解指責我 │ │
│ │琡│月12日下│○○、張○○、羅○○、梁○○、呂○│(內文:如附件六所示│ │
│ │棻│午2 時6 │○、沈○○、李○○、嚴○○盧○○│) │ │
│ │ │分許 │、李○○、葛○○侯○○、國立臺灣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師範大學首頁網路維護、郝○○、林○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○、龔○○、鄭○、韓○○、謝○○、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曹○○、田○○、李○○、陳○○、總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統府信箱、謝○○、邱○○、呂○○、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陳○○、王○○、簡○○、陳○○、高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○○、吳○○、李○○、王○○、系助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理蘇小姐、劉○○、陳○○、洪○○、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黃○○、吳○○、張○○、陸○○、李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○○、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化學系、國立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臺灣範大學化學系圖書館、黃○○、謝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○○、石○○、政府e 公務、教育部信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箱、李○、高雄市軍人公墓、丁○○、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蘇○○、乙○○、蘇○○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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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│蘇│101 年3 │徐○○、刁○○、黃○○、葉○○、張│連弟弟也誤解指責我 │ │
│ │婉│月13日上│○○、羅○○、梁○○、呂○○、沈○│(內文:如附件六所示│ │
│ │庭│午5 時11│○、李○○、嚴○○盧○○、李○○│) │ │
│ │ │分許 │、葛○○侯○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首頁網路維護、郝○○、林○○、龔○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○、鄭○、韓○○、謝○○、曹○○、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田○○、李○○、陳○○、總統府信箱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、謝○○、邱○○、呂○○、陳○○、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王○○、簡○○、陳○○、高○○、吳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○○、李○○、王○○、系助理蘇小姐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、劉○○、陳○○、洪○○、黃○○、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吳○○、張○○、陸○○、李○○、國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立臺灣師範大學化學系、國立臺灣範大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學化學系圖書館、黃○○、謝○○、石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○○、政府e 公務、教育部信箱、李○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、高雄市軍人公墓、丁○○、蘇○○、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蘇○○、乙○○ │ │ 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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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一(SuCC_LetterAcuse022012_ALL.PDF)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10048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 │
│國防部民意信箱 │
│ │
│案件分類:違失舉發 │
│選擇信箱:海軍司令信箱 │
│真實姓名:乙○○ │
│(年籍職業電話地址等資料略) │
│主旨:舉報海軍軍官學校一般學科部 部主任丙○○教授不符合學術倫理之行為 │
│意見留言: 如下 │
│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│
│敬啟者 │
│ │
│本人決定舉報海軍軍官學校一般學科部主任丙○○教授不符合學術倫理之行為。這些行為與所檢附論│
│文著作相關。本人曾經為了是否舉報丙○○先生有過一段掙扎與煎熬,因為他是我內人之親大哥。但│
│是,由於以下所敘述之事由,本人決定做正確的事進行舉發。 │
│ 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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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