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(民事),上字,104年度,196號
KSHV,104,上,196,201712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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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上字第196號
上 訴 人 許新法
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律師
上 訴 人 許新安
      許進國
      許明智
兼上三人共
同訴訟代理 許永群

上 訴 人 許海樹
      陳許秋霞
兼上二人共 許秋月
同訴訟代理

上 訴 人 許雙全 (即許茂成之承受訴訟人)
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律師
      林宏政律師
上 訴 人 蔡安運 (即蔡許玉帶之承受訴訟人)
      李蔡靜心(即蔡許玉帶之承受訴訟人)
      蔡陳穖姿(即蔡許玉帶之承受訴訟人)
      洪蔡穖紫(即蔡許玉帶之承受訴訟人)
      蔡機蓮 (即蔡許玉帶之承受訴訟人)
      蔡陳阿嚴(即蔡許玉帶之承受訴訟人)
兼上六人共
同訴訟代理 蔡安心 (即蔡許玉帶之承受訴訟人)

上 訴 人 許順益
      戴金成
      戴金祥
      鄭許玉籐
被上訴人  許陳春 (即許福文之承受訴訟人)
兼訴訟代理 許建斌

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因共有人鄭許玉藤於民國106年2
月4 日死亡,其繼承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,訴訟程序當然停止,
應命再開言詞辯論,並再開準備程序,被上訴人並應於收受裁定
7 日內,提出鄭許玉藤除戶戶籍謄本、繼承系統表及各繼承人現
戶戶籍謄本到院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
               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科瑜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國川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佳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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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