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60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曾秋鳳
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
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701 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曾秋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曾秋鳳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,經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2066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;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,經本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 6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6 月確定;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曾秋鳳於102 年4 月9 日送監接續執行,嗣經法務部核准假 釋在案。按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 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,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
二、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12月1 日法授矯字第10601870 53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。
據上論結,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,刑法第93條第2 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
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惠光霞
法 官 曾永宗
法 官 王以齊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
書記官 楊茱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