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原侵上訴字第3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乙OO
選任辯護人 王國論律師 (法扶律師)
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,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 年度
原侵訴字第2 號,中華民國106 年4 月20日第一審判決(起訴案
號: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8202號),提起上
訴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事 實
一、乙○○前為址設屏東縣○○鄉○○路00號之財團法人屏東縣 私立OO身心障礙療養院(下稱OO養護院)之照護服務員 ,負責協助照料養護院內住民起居。其明知居住於OO養護 院內之甲○(卷內代號:0000-000-000,姓名年籍詳卷)為 中度智能障礙及身體障礙之人,竟基於對有身體障礙及心智 缺陷之女子強制猥褻之犯意,於民國104 年7 月14日(起訴 書誤載為18日,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)上午8 時30分至9 時 30分之間某時,甲○由看護工黎OO洗澡後包裹大毛巾,再 由乙○○推回寢室穿衣褲,乙○○在協助甲○穿著衣褲之際 ,利用甲○上肢無力且反應能力不佳而難以反抗,接續以手 撫摸甲○胸部及下體,期間甲○已口頭表示拒絕之意,乙○ ○仍違反其意願對甲○為猥褻行為。嗣經甲○於104 年7 月 18日晚間將上情告知OO養護院護佐黃OO,並由黃OO通 報OO養護院主管處理,始悉上情。
二、案經甲 ○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。
理 由
壹、程序方面:
一、按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,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 、出生年月日、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,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所謂其他足資識 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,包括被害人照片、影像、聲音、住址 、就讀學校、班級、工作場所或其有關係之親屬姓名年籍等 個人基本資料。本件被告經檢察官起訴犯性侵害案件,依上 開規定,本判決之內容不予揭露被害人甲○之姓名、年籍、 地址等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,而以代號代替為之,合 先敘明。
二、按「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,除法律有規
定者外,不得作為證據。」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。次按「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,雖不符前4 條 之規定,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,法院審酌該 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,認為適當者,亦得為證 據。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亦有明文。本件被告乙 ○○及檢察官於原審及本院時,已表示對於全案傳聞證據均 同意有證據能力(見原審卷第52頁、本院第41頁),本院審 酌該等陳述作成時之情況及與本案待證事實間之關聯性,認 以之作為證據要屬適當,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,該等傳聞證據自有證據能力。
三、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 為之規範,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,無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第1項傳聞法則之適用。本院審酌上開非供述證據資料作 成時之情況,因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,且無證據證明 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,依法自得作為本案之證據。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○○( 下稱被告) 矢口否認有何對身體 障礙及心智缺陷之甲○犯強制猥褻罪犯行,辯稱:當天外勞 「阿雪」幫甲○洗完澡之後,我把甲○用洗澡椅推回房間, 甲○說他月經來了,我覺得不方便,所以我把甲○挪到床上 ,就去叫阿雪來幫甲○穿褲子,我就走了,我沒有幫甲○穿 衣服,也沒有摸他胸部或下體云云。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 :告訴人歷次陳述說詞反覆,對於被告為猥褻行為之時點於 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不一,且對被告威脅其不得告訴別人之方 式也證述不同,另告訴人對於何時將此事告知證人杜OO、 蕭OO亦與證人說法有所矛盾,而各證人均未親身聽聞被告 為猥褻之行為,僅事後聽告訴人轉述,無法證明被告有為本 件犯行;且告訴人證述被告當天身上有酒味,與證人「阿雪 」證述不一,OO養護院並未在第一時間調閱其機構走廊監 視器,僅由員工黃OO事後對告訴人錄影,是否意圖使告訴 人依照錄影內容陳述,顯有可疑;此外鑑定意見係先假設被 告有犯罪,再認定告訴人之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與本案有關, 但實際上告訴人年輕時似曾受有心理創傷,又長期住在療養 院且陳述經常顛倒,可見告訴人心理狀態不太正常,可能係 因其年輕時所受創傷引起,與被告無關,鑑定報告不可採信 等語。
二、查起訴書雖記載被告行為之時間為「104 年7 月18日上午8 時許」,然經被告供述:當天本來負責洗澡的外勞「阿森」 (即阮氏OO)不在,是由「阿雪」(即黎OO)代替她等 語(見原審卷第50頁),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中證述:
我是在104 年7 月14日遭受乙○○性侵害等語(見警卷第7 頁),及證人黎氏雪於警詢中證述及偵查中具結證述:104 年7 月14日早上8 時30分左右我幫甲○洗澡,當天我是幫「 阿森」代班等語(見警卷第10頁、偵卷第53頁),及證人阮 氏OO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述:發生事情那天我休息,我不 在現場等語均相符(見原審卷第246 頁);再參以證人阮氏 OO於104 年7 月中旬休假日期為104 年7 月14日,而非7 月18日,有OO養護院員工阮氏OO刷卡紀錄表1 紙在卷可 稽(見原審卷第2 81頁),足見起訴書原所載犯罪日期與起 訴之犯罪事實所憑卷內證據顯著不符,屬無礙於辨別起訴事 實同一性之明顯錯誤,此業經檢察官於原審準備程序中當庭 表示更正(見原審卷第72頁),應認確屬誤載而得更正之, 合先敘明。
三、經查,被告前為OO養護院之照護服務員,負責協助照料養 護院內住民起居,知悉居住於OO養護院內之甲○具中度智 能障礙及身體障礙,於104 年7 月14日上午8 時30分至9 時 30分間某時,甲○甫經養護院員工黎OO洗澡完畢,由被告 將包裹大毛巾之甲○以洗澡椅推回寢室等事實,業經被告於 原審審理中供承不諱(見原審卷第50-51 頁),核與證人即 告訴人甲○、證人杜OO、黎OO於偵查中具結證述及阮氏 OO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述相符(見偵卷第33-34 頁、14-1 5 頁、52-54 頁、原審卷第246 頁),並有OO養護院105 年3 月14日OO字第10503022號函及所附員工刷卡紀錄單1 紙、106 年3 月9 日OO字第106030029 號函及所附員工刷 卡紀錄表1 紙、被告人事資料6 紙在卷可稽(見原審卷第33 -35 頁、279-293 頁),堪信為真實。又甲○於71年間業經 鑑定為重度多重障礙,其目前身體障礙程度為行走時需以四 腳拐杖助行,也需要穿著紙尿褲預防失禁;至於上肢可正常 活動,但臂力及握力都差,左手為其中較弱者,且左手姆指 及小指無法彎曲,對於男性會談者的嘗試推拉則難以固定不 動等情,有屏東縣政府105 年3 月9 日屏府社障字第105071 88000 號函及身心障礙者個案資料表1 紙、屏安醫院前開鑑 定報告1 紙在卷可佐(見原審卷第25-27 頁、111 頁),則 告訴人係屬同時具有中度智能障礙與身體障礙之重度多重障 礙者,被告身為OO養護院之照服員,甲○屬於其照護對象 之一,其對於甲○之智能與身體均有障礙當無不知之理,堪 以認定。
四、次查,被告於前揭時地,協助甲○穿著衣褲之際,撫摸甲○ 胸部、下體之事實,迭據證人甲○證述如下:
㈠甲○於104年7月19日向OO養護院黃OO陳述被害經過,經
證人黃OO以手機錄影顯示,
①光碟名稱:「檔案名稱:00000000_070246」: 甲○:他摸我的胸部。甲○:他問我說要不要跟他結婚。 黃OO:然後勒?甲○:然後他叫我不要跟大家講,不要 跟你講,不要跟阿森講,也不要跟老師講,也不要跟郭老 師講。黃OO:就這樣而已?甲○:嘿啊。
②光碟名稱:「檔案名稱:00000000_070712」: 甲○:他給我穿一半他就罵阿雪,他就他就摸我胸部告訴 我說告訴我說告訴我說,不要跟大家講摸我胸部,也不要 跟老師講,也不要跟郭老師講。黃OO:誰摸你胸部?甲 ○:(嘴型)。黃OO:啊誰摸的?甲○:他直接摸啊。 黃OO:他是誰啊?甲○:乙○○啊。黃OO:為什麼摸 你胸部啊?甲○:不曉得。黃OO:不曉得啊?甲○:( 搖頭)。黃OO:喔,好。」
上開錄影中告訴人甲○陳述連貫,與談話相對人即黃OO一 問一答,並無誘導等情,有原審勘驗筆錄1 份、證人黃OO 提供之錄影光碟1 片在卷可稽(見原審卷第73-74 頁、偵卷 彌封袋內光碟),並經證人黃OO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述: 我是在OO養護院擔任夜班的護佐,甲○平常夜間由我照顧 ,甲○有跟我說乙○○摸她胸部和下體,摸的時間是甲○洗 澡的時段,甲○平常很多話,但那天晚上我上班時就覺得甲 ○怪怪的,不講話,完全不理我,躺在床上,然後她就突然 支支吾吾的跟我說早上工作人員做的事(指撫摸胸部與下體 ),她說覺得不舒服、很害怕,講完就哭了,我問甲○是否 確定,因為這件事情很嚴重,如果是真的我可以帶她去跟主 管說,甲○說是真的,隔天早上我經甲○同意幫她錄影,我 再把錄影提供給警察和護理長,錄影檔顯示的日期與時間10 4 年7 月19日7 時2 分應該是正確的,所以甲○應該是104 年7 月18日晚上跟我說的,但甲○是跟我說當天早上發生的 ,甲○平常會跟別人交談,都是說生活上的事,她說話沒有 特別誇大,但偶爾會因為中度智障講一些不切實際的事,甲 ○講這件事時很害怕、不敢講話,不像平常照顧時跟我互動 的樣子,很激動,甲○跟我說完之後,不安的感覺持續了1 至3 天左右才漸漸平靜,我跟乙○○沒有私人恩怨,只有工 作上的衝突,但只是偶爾會吵架,之前沒有其他人反應過乙 ○○有騷擾或性侵害的行為等語明確(見原審卷第144-150 頁)。查證人黃OO與被告原同為OO養護院工作之同事, 素無重大嫌隙,縱因工作上偶有摩擦,亦應不至於故意誣陷 被告於此重罪之理,其證詞中轉述告訴人對於被告猥褻過程 之描述雖屬傳聞,然其對告訴人之神情、態度與陳述能力之
描述,均係基於工作職務與告訴人相處時實際見聞所得,自 得作為本案補強證據,且堪信為真實。又證人黃OO於104 年7 月19日對告訴人為錄影,係為避免其口說無憑,而將告 訴人陳述內容錄下後提交予OO養護院主管處理之用,並非 基於指示、引導告訴人為特定不利於被告證述之目的,告訴 人嗣後在偵查、審判中作證時,亦不曾先行觀看前述錄影後 再覆誦其內容,故辯護人陳稱證人黃OO之錄影行為,係意 圖使告訴人依照錄影內容陳述云云(見原審卷第310 頁), 僅屬臆測,且無實據,自無足採。雖證人黃OO於原審審理 中證述其認為告訴人受性侵害之時間應為104 年7 月18日等 語(見原審卷第150 、152 頁);係因其認為甲○向其陳述 早上發生之事,而當天晚上向其反應,其隔天為甲○錄影, 依錄影時間為104 年7 月19日推算為104 年7 月18日。然本 案發生時間係104 年7 月14日早上洗澡時,迭據證人甲○陳 明在卷,且依上開甲○錄影勘驗內容,甲○僅表示被告為其 穿衣服時摸其胸部,並未陳述被害日期,是證人黃OO認甲 ○被性侵害時間係104 年7 月18日,應屬誤會,但不得因此 認定其證詞全不足採。
㈡又甲○於104年7月20日OO養護院社工郭OO、謝OO對其 訪談時陳稱:是上週二(7月14日)早上大概洗完澡8點30分 左右的事,我洗完澡坐於床旁要自己穿衣服時侯,乙○○雙 手捏我的乳頭,我有制止他說:「你在幹嘛,不要這樣」, 隨後他又用手摸我的下體,我一樣有罵他說:「你不要這樣 」,此次是第一次,之後沒有發生,我不敢說是因為每天都 看到他(乙○○)上班,我擔心如果跟工作人員講,求救會 被他打,昨天是因為他沒有上班我才跟教保員OO告知,昨 天主任知道此事有馬上來關心我並向我保證立即將乙○○停 職及解雇,我才放心,發生這個事情後,我不敢跟其他人說 ,我就是看到乙○○就很害怕,不知該怎麼辦,之後他就沒 有再碰我了,但我還是感到緊張,還好他現在沒有上班了, 我心情就比較放鬆了等語,有OO養護院特殊個案事件會談 紀錄1 份在卷可查(見偵卷第28-29 頁)。 ㈢甲○又於104年8月12日警詢中亦指訴:我於104年7月14日早 上8 點30在房間要穿衣服,我褲子穿好了,上衣穿到一半, 乙○○就走到我房間裏面叫外勞阿雪出去,我坐在床上,乙 ○○跟我面對面站著,他用兩手摸及抓我胸部,之後又用兩 手伸進去我褲子裏面摸我下體(我當時還沒穿紙尿褲),我 叫他不要這樣,他不聽持續抓我胸部及乳頭5 到10分鐘左右 ,我當時聞到他酒味很濃,我手腳都無力無法反抗,之後乙 ○○就走出去,事後我很害怕,乙○○總共對我性侵害猥褻
1 次,乙○○事後有恐嚇威脅我不能告訴任何人,若是我講 出去要拿棍子打我,我很害怕,一直到104 年7 月20日我沒 有看到乙○○上班,我才把事情經過情形告訴杜主任,我晚 上都無法睡覺,一直想這件事情等語(見警卷第7 頁)。 ㈣甲○嗣於104 年12月14日偵查中具結指訴:乙○○只有摸過 我這一次,乙○○他在準備洗澡的時候,摸我的胸部跟下體 ,乙○○是很大力抓我胸部,他摸我下體時沒有很用力,當 時他跟我說他心情不好,找不到女朋友,把我當作他女朋友 ,我有跟他說不要這樣摸我,他當時好像是喝醉了,他還有 罵外勞為何不幫我穿衣服,乙○○平常不會幫我洗澡,但會 協助我穿衣服,因為我行動不便,需要他扶我,發生這件事 情之前乙○○也會幫我穿衣服,但他不會對我亂來,他當天 摸完後對我說如果我跟別人講,他就會拿刀子來,當時沒有 其他人在場等語(見偵卷第33-34 頁)。
㈤甲○於105年12月1日原審審理中指訴:乙○○在房間叫我把 褲子脫下來,然後把他的小鳥弄給我看,我就說不要,我又 不是他的女朋友,然後他說我如果不給他看就要拿刀子威脅 我,當時是洗完澡的時候,衣服已經穿好了,我不清楚有沒 有其他人看到,乙○○有用手伸進我的衣服摸我胸部,摸很 久,也摸我下體很久,我很害怕,我要怎麼反抗,他說我反 抗就拿刀子威脅我,乙○○把一些人叫出去,我想把他們叫 回來,但是沒有人理我,然後郭秘書跟OO過來問我哭什麼 ,我說我被乙○○欺負了,這是當天的事情,乙○○好像有 把他的生殖器放在我的生殖器內,有插進去,不知道有沒有 射精,發生事情那天早上乙○○用大毛巾幫我把身體擦乾, 擦乾好穿衣服,他把外勞趕出去說他一個人來就行了,那位 外勞叫阿森,後來我的褲子是阿森幫我穿的,我當天剛好月 經來,乙○○對我毛手毛腳的時候蔡OO的阿嬤帶她去復健 不在房間裡,事情發生的日期好像是12月3日或4日,我忘了 ,被告是用手伸進我衣服裡面摸我兩邊胸部,我有說不要, 但被告威脅我,然後又用手伸進我褲子裡摸我下體,手指頭 有插到陰道裡,但我沒有看到,生殖器是什麼我忘記了,小 鳥是男人小便的地方,乙○○的小鳥好像沒有進到我尿尿的 洞裡,乙○○摸我摸很久,快2個小時,我當天沒有穿紙尿 褲,因為月經沒有來的時候不用穿,我沒有冤枉乙○○,我 希望他承認並跟我道歉,我很生氣,OO養護院只有乙○○ 對我動手動腳,他離開之後我就不害怕了,新來照顧我的員 工沒有這樣對我,我被摸之後忍了10天才講,因為我怕乙○ ○拿刀子威脅我,乙○○休假走了我才跟大家講,乙○○摸 我的時候有拿刀子出來給我看,有兩把刀子,我希望乙○○
被關等語(見原審卷第167-184頁)。
㈥由上開證人即告訴人歷次證述內容比對可知,告訴人於104 年7 月19日向證人黃OO陳述、同年月20日與社工郭OO、 謝OO會談及同年8 月12日警詢時證述,就前揭時地其洗完 澡後,被告協助其穿衣服時,違反其意願撫摸其胸部及下體 ,只有一次,不敢立即告知他人等情證述一致。但隨著時間 經過,告訴人於104 年12月14日偵查中雖仍陳述被告違反其 意願撫摸其胸部及下體,只有一次等情,但陳稱「被告在準 備洗澡的時候,摸我的胸部及下體。」似指被告於其洗澡前 撫摸其胸部下體,與前證述洗澡後穿衣服時被告撫摸其胸部 、下體有異;甚至105 年12月1 日原審時之證詞與先前向證 人黃OO陳述、與社工郭OO、謝OO會談及警詢時之證述 有明顯矛盾之處,於原審審理中交互詰問時,甚至出現「本 案發生時間為12月3 日或4 日」、「當天幫其洗澡之人為阿 森」等明顯與被告之供述及證人黎OO、阮氏OO、黃OO 之證述(見偵卷第52-53 頁、原審卷第245 、250 頁、144 -145頁)不符之證詞,足見告訴人之記憶有因距離本案發生 時間日漸久遠而逐漸淡忘、模糊之情況,惟此與告訴人為多 重障礙身心障礙之人,其智能狀況屬中度智障,認知能力較 差,思考型態出現侷限、固著的障礙,且在長期記憶上產生 混淆的時序或時點,均不利於其在距離案發時間久遠後為正 確之證述,此經原審函請屏安醫院就告訴人之智能及精神狀 況為鑑定,經該院函覆鑑定結果為:「個案過去曾於屏安醫 院有中度智能障礙的診斷紀錄,且領有重度多重障礙(智障 及肢障)身心障礙手冊。如按個案陳述本案發生後之生活及 心理狀態變化,個案直接經歷於真正的性暴力事件,並在此 創傷事件後接近睡前有反覆且無法控制的侵入式回憶,作惡 夢的內容有「夢到他摸胸部、奶頭這些」;當面對與創傷事 件相關的痛苦記憶即有焦慮、流汗的生理反應。除此之外, 個案於案發後心情低落,起伏不定,後悔自己相信對方的甜 言蜜語。在警醒性與反應性的改變方面,個案案發後出現睡 眠障礙惡化及情緒易怒,即便個案告訴自己不要胡思亂想, 但晚上還是會想到睡不著。個案以上的症狀皆持續至被告離 職才逐漸改善,期間造成生活功能的減損,且無法歸因於某 物質的生理效應或身體病況所致,依上所述,應已符合創傷 後壓力症(PTSD)的診斷。從心理衡鑑結果可知個案為中度 智能障礙,全量表智商為50,因合併其他障礙,日常生活自 理也需他人協助。在測驗施測過程中,個案部份測驗皆出現 重複以錯誤方式答題的情形,反覆說明指導語或以超出指導 語指示外的示範後,個案雖回應瞭解,但仍會以同樣的重複
方式答題,推測與其腦部損傷所致認知功能障礙有關,思考 型態出現侷限、固著的障礙。在其既有的認知外,難以調整 舊有認知或學習新的模式,而這情形在三項測驗中皆有同樣 發現,在晤談中也有相同觀察結果。個案在長期記憶上產生 混淆的時序或時點,個案經常回答的內容多為「25歲(前後 )、半年前、50歲」等。受此思考型態障礙之影響,個案對 創傷反應的回憶也停留在事件發生後的一段時期,無法正確 評估目前是否持續出現創傷反應,而就事件發生後而言,個 案當時侵入式及逃避式的創傷反應一週內之困擾頻率多數達 30% 以上,且在事件發生前並無相類似的身心反應,因此個 案這些創傷反應應與本件性侵害事件相關。個案之腦電圖檢 查顯示明顯B 波,原因眾多,其中可能引致之藥物包括BZD 類(即俗稱安眠藥);惟該檢查日期已是案發後,且經查函 覆個案於案發前,即民國104 年6 月及同年7 月在寶建醫院 神經科之病歷,並無相關藥物之使用,也無精神情緒相關症 狀之描述,故於本案應無關係,合先敘明。個案對於遭被告 侵害之過程的描述較為混亂,但可說明遭侵害那天被告為加 班、發生在早上洗澡時間後、地點是在個案房間,也明確說 出及指出遭被告觸摸的身體部位、被告侵害方式(「乙○○ 就摸我這(手指下體),摸我那(手指胸部並左右比劃), 又假裝親我一下」、「叫我躺在床上,壓住我,一隻手摸我 ,另一隻手好像有」、「他有露出下面,叫我摸他小鳥」) 。個案對於性行為或猥褻行為的理解為「性行為就是男女騷 擾,就是摸來摸去那些動作」,認為性行為應發生在「夫妻 關係,男女關係」間。判斷個案雖受限認知能力較難正確定 義猥褻行為,但可描述哪些行為屬猥褻行為且令其感到不適 。雖然評估後認為個案認知功能受損,但在比對社工師與家 屬會談所得資料後,除了事件發生時序及時點混淆外,其所 談內容多數尚屬正確,記憶功能無嚴重損害。而個案思考障 礙之情形,所導致之主要問題為個案很難短時間內以新的認 知內容取代已學會或既有的認知內容,包括對事件的記憶。 因此雖然個案描述遭性侵害過程時較為混亂(與其時間記憶 混淆有關),然需考量個案受到本身心智能力缺損,經歷性 暴力之創傷情境及警詢、偵訊的高壓力環境之影響,難以苛 求個案證言在時序及細節性方面能每次皆完整吻合,其對當 中人事物等細節可能較難以利用虛構內容取代真實記憶。個 案的身體障礙程度在結婚時還可拿簡單的拐杖或扶著牆壁走 路,但目前行走時需以四腳拐杖助行,也需要穿著紙尿褲預 防失禁;至於上肢可正常活動,但臂力及握力都差,左手為 其中較弱者,且左手姆指及小指無法彎曲,對於男性會談者
的嘗試推拉則難以固定不動。而個案如前所述,為一中度智 能障礙者,按一般中等智能障礙者的壓力因應模式,多半較 為侷限,生活功能的維持多需他人監督協助之,且需要固定 的生活作息安排,對於具變化性的情境挑戰及對於任務的執 行或許知道目標,然在細節處則多所疏漏(例如會掃地,但 掃得不乾淨),也較無法應用隨手可得的資源,故而推測個 案於案發過程中,應較無法採取有效因應方式。綜上所述, 個案的智力功能目前為中度智能障礙,雖受限認知能力,其 較難正確定義猥褻行為,但可描述哪些行為屬猥褻行為且令 其感到不適,而依其智能及認知上的障礙情形,個案可能較 難以利用虛構內容取代真實記憶,其在當下雖對遭侵害感到 不適,但較無法採取有效因應,亦是受制於其智能及認知損 害產生之障礙,從創傷反應出現的時間來看,創傷反應與本 件性侵害事件應有關聯,亦在案發後一段時間有創傷後壓力 症的相關症狀,但因被告離職,目前個案症狀已有改善。」 ,有屏安醫院105 年9 月21日屏安醫字第(105)0397 號鑑 定報告1 份在卷可參(見原審卷第101-111 頁)。五、告訴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,或相互間有歧異時,究竟何 者為可採,法院仍得本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,非謂一有不符 或矛盾,即應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。本院審酌如下: ㈠證人甲○為多重障礙身心障礙之人,其智能狀況屬中度智障 ,認知能力缺損,思考型態出現侷限、固著的障礙,且在長 期記憶上產生混淆的時序或時點,均不利於其在距離案發時 間久遠後為正確之證述,自不得因其證述內容非完全正確、 一致,即認其證述全然不可採信,自應以較接近案發時間, 證人甲○於104年7月19日向證人黃OO陳述、同年月20日與 社工郭OO、謝OO會談及同年8 月12日警詢時證述,就前 揭時地其洗完澡後,被告協助其穿衣服時,違反其意願撫摸 其胸部及下體,只有一次,不敢立即告知他人等情之一致證 述,較為可採。
㈡又甲○平常很多話,但那天晚上我上班時就覺得甲○怪怪的 ,不講話,完全不理我,躺在床上,然後她就突然支支吾吾 的跟我說早上工作人員做的事(指撫摸胸部與下體),且向 證人黃OO陳述本件事情時,表現出很不舒服,很害怕,講 完就哭了,甲○這種不安情緒持續了二、三天,甲○平常不 會說謊話或誇張虛偽的話,但偶而會因中度智障的原因,講 一些不切實際的事等情,此據證人黃OO於原審時證述明確 ,且證人黃OO照顧甲○達2 年之久,長期相處觀察所為證 言,堪以採信。又證人即OO養護院社工郭OO於偵查證稱 :她事發後針對是否要對被告提告說法反覆,有時說要被告
向他哥哥道歉就好,有時又說要提告,但她都堅持說不要再 看到被告這個人,我們訪談的過程看得出來她對於是否提告 這件事很困擾,但我們相信確實有遭性侵這件事情存在,她 才會有這樣的反應等語明確( 見偵查卷第24頁) 。證人郭文 珠係在OO養護院擔任專業社工,為輔導甲○之人,在訪談 甲○後,於偵查中證述「我們相信確實有遭性侵這件事情存 在,她才會有這樣的反應」等語,係本其社工專業,長期輔 導觀察甲○而為證述,並非轉述或聽聞自甲女之陳述,自得 為甲○指訴之補強證據。益見證人甲○於向OO養護院護佐 員黃OO陳述、與該院社工郭OO會談及警詢時證述,被告 於前揭時地其洗完澡後,協助其穿衣服時,違反其意願撫摸 其胸部及下體,只有一次等情,堪以採信。
㈢證人阮氏OO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述:事發當天我休息沒有 在現場,甲○後來有跟我講這件事,但是我不記得是哪一天 ,當時是早上6時到7時30分之間,我在幫甲○隔壁床的住民 換尿布,甲○叫我「阿森啊,南山摸我」,我就說「摸你? 」,甲○說「對啊他摸我啊」,我說「什麼時候?」,甲○ 說「就妳休息的時候」,我跟甲○說飯可以多吃,話不能亂 說,這種話會破壞別人名譽,我叫甲○等蕭OO老師8 點來 的時候再跟老師講,我就去工作了,我當時有問甲○被摸哪 裡,印象中甲○說摸胸部,她的手有從衣服領口往胸部的地 方比,我是專責照顧甲○的人,我休假時阿雪才會來,我照 顧甲○很久了,她會偷吃我的東西,有時會講一些遙遠的事 情,想東想西,我也不知道真假,我不知道甲○會不會編造 假的事情,但甲○沒有說過OO裡面有人會打她、罵她或對 她不好,也沒有說過除了乙○○以外的人摸他,只有說過乙 ○○一個人而已等語(見原審卷第245-255 頁),及證人即 教保員蕭OO於偵查中具結證述:104 年7 月19日早上原本 我要帶活動,但是甲○跑來跟我說可不可以去她房間,她給 我的感覺就是不想外人聽到這件事,所以我就跟她去她的房 間,她跟我說乙○○摸她的乳頭,我為了確認她說的可信度 ,我再次向她詢問乙○○他摸你何處,甲○回答說乙○○摸 她私處,並且有作動作給我看,我有問甲○有無反抗,她說 她有口頭表示不願意被觸碰,說不能這個樣子,另外甲○說 乙○○有恐嚇她說如果把事情跟別人講,會對她不利,甲○ 講她被觸摸的時候,她的表情看起來跟平常不太一樣等語( 見偵卷第30-31 頁),則告訴人既係於104 年7 月19日先後 主動向證人阮氏OO、蕭OO陳述被被告猥褻之過程,並非 受誘導詢問或有特殊誘因始為上開陳述,更足證告訴人所述 應屬親身經歷之事。雖前開2 位證人聽聞告訴人陳述受被告
撫摸之身體部位有異,然告訴人罹患中度智能障礙,其認知 能力本即較一般人更為受限,陳述能力無法與一般成年人相 提並論,故告訴人對不同對象之陳述細節互有出入,應屬合 理。
㈣查告訴人雖患有中度智能障礙,然並無其他精神疾病,有屏 安醫院上開鑑定報告1份在卷可稽(見原審卷第105頁),故 其對他人之行為反應應無因疾病影響而嚴重脫離現實之狀況 ;且被告於警詢及原審審理中供稱:我自102 年11月15日開 始在OO養護院工作,至104 年7 月中旬離開,我與甲○沒 有恩怨,只是會大聲吵架等語(見警卷第2 頁、原審卷第30 7-308 頁)。是告訴人與被告原素無嫌隙,且被告為告訴人 之機構照護者,本應具有相當之信任關係,然告訴人卻於本 案發生後多次證述表示害怕見到被告等語(見警卷第7 頁、 偵卷第28頁),並遲至104 年7 月18日晚間被告不在場時始 告知證人黃OO其遭被告猥褻之經過,至被告離職後告訴人 之情緒才緩和等事實,業經證人黃OO上開證述甚詳,足見 被告離職前照護告訴人期間長達1 年餘,2 人相處時間非短 ,告訴人若非遭遇令其極度不快之侵害事件,實無動機強烈 拒絕與被告再次接觸。
㈤證人陳述之證言組合,其中屬於轉述其聽聞自被害人陳述被 害之經過者,因屬於與被害人之陳述具同一性之累積證據, 固不具補強證據之適格;但依其陳述內容,茍係以之供為證 明被害人之心理狀態,或用以證明被害人之認知,或以之證 明對聽聞被害人所造成之影響者,由於該證人之陳述本身並 非用來證明其轉述之內容是否真實,而是作為情況證據(間 接證據)以之推論被害人陳述當時之心理或認知,或是供為 證明對該被害人所產生之影響,實已等同證人陳述其當時所 目睹被害人之情況,其待證事實與證人之知覺間有關連性, 自屬適格之補強證據。本件案發後,被害人甲○首先主動向 證人黃OO、阮氏OO、蕭OO陳述遭被告猥褻之過程,並 接受證人社工郭文珠、謝華芬訪談,甲○向黃OO述說被害 事實時出現明顯之害怕、哭泣、激動、情緒不安等情,向教 保員蕭OO陳述遭被告撫摸時,先要求蕭OO到其房間,不 願他人聽到這件事,甲○表情與平常不太一樣等情( 偵查卷 第31頁) ,係證人黃OO、蕭OO親身見聞實際體驗之事實 ,並非轉述或聽聞自甲女之陳述,自得為甲○指訴之補強證 據。參以甲○為中度智能障礙之人,顯無虛構被告猥褻情節 之能力,苟非親身經歷之事,自無於案發後向證人黃OO、 阮氏OO、蕭OO等多人陳述遭被告猥褻之過程,且甲○隻 身居住OO養護院,並無家人陪同,且係甲○主動向證人黃
OO等人反應,並非受誘導詢問或有特殊誘因始為上開陳述 ,更足證告訴人所述於前揭時地其洗完澡後,被告協助其穿 衣服時,違反其意願撫摸其胸部及下體等情,應屬親身經歷 之事。
六、證人黎氏雪於警詢中證述:104 年7 月14日早上8 時30分我 幫甲○洗澡,洗完後就幫甲○包上大毛巾,我把甲○推到走 廊,被告就幫甲○吹頭髮,之後被告就推甲○進房間了,其 他的我不知道,我沒有注意被告身上有無酒味,我沒有看到 被告在甲○房間裡面等語(見警卷第10頁);並於偵查中具 結證述:我當天幫「阿森」代班,我在浴室幫忙洗澡,被告 幫忙穿衣服,被告有跟我說甲○月經來了,我有幫甲○換尿 布,因為我在幫其他人洗澡,所以換完尿布我又回去浴室, 我急著回去所以沒有注意到甲○的表情,我沒有看到甲○被 猥褻的經過等語(見偵卷第53頁),足見證人黎氏雪為告訴 人洗完澡後,便交由被告將告訴人以洗澡椅推回告訴人之寢 室,且後續證人黎氏雪仍繼續協助其他住民洗澡,且被告本 院亦供稱:甲○是倒數第2 或第3 個洗澡,不是最後一個等 語。是告訴人甲○並非被告最後協助之對象乙節,堪以認定 。故辯護人稱:告訴人為「阿雪」最後洗澡之住民,依常理 判斷,告訴人經洗完澡時已經將近上午10時,被告無法於8 時30分左右對告訴人為猥褻行為等語,與被告供詞、證人黎 氏雪之證詞相左,應屬有誤。又證人黎氏雪雖證述其未注意 被告身上有無酒味等語,與告訴人於警詢中指訴被告身上有 酒味等語不同(見警卷第7 頁),然證人黎氏雪當時正值忙 碌工作中,且其服務、照護之對象並非被告,若非近距離接 觸,未注意被告有無酒味,亦屬合理。再者,證人黎氏雪雖 曾進入告訴人寢室為告訴人換尿布,然其因尚有其他工作而 旋即離開告訴人之寢室,亦未留意告訴人之表情,故證人黎 氏雪之證述尚不足以作為認定被告有無對告訴人為猥褻行為 之依據。
七、又證人阮氏OO雖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述:甲○曾跟我說過 乙○○推她的輪椅去撞牆,讓她的頭撞到牆壁,很大力,我 質疑甲○為何她的額頭沒有腫起來,我跟她說講話要老實不 要誣賴別人,我再問甲○一次是否真的有撞,甲○馬上就說 「沒有,是我不小心講的」,還笑了,他自己也說對不起乙 ○○,我想甲○是身心障礙所以有時候會說一些話等語(見 原審卷第256 頁),然實際上被告有無推告訴人撞牆之行為 尚不可知,況告訴人自104 年7 月間本案發生至今均堅持證 述有遭受被告猥褻之情事,亦與其過去向證人阮氏OO陳述 遭被告推往撞牆後立即更正說法之反應大為不同,故難因其
曾有上開言論,而認告訴人本案之指訴係對被告挾怨報復或 故意誣指。另證人蕭OO雖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述:甲○有 時候講話前後會不太一致,所以通常她跟我講的話我不會很 相信,我覺得甲○平常表情就是很害怕的樣子,當時甲○跟 我講這件事的時候看起來沒有什麼異樣,她比較依賴,有時 候做錯事也不會說,我覺得甲○跟我反應之後表情沒有特別 不好,過了幾天之後甲○還會一直跟我們陳述被告什麼什麼 的,我會跟甲○說不要再講了,甲○只有跟我說被被告摸下 體等語(見原審卷第156-159 頁),然隨即改為證述:甲○ 應該是有說被告摸她乳房,我也記不太住,甲○沒有精神疾 病也沒有幻想的狀況,當時她的表情確實有比平常緊張、害 怕一點等語(見原審卷第159-165 頁),足見證人蕭OO於 原審審判時對於告訴人當時與其對話之表情如何、陳述內容 如何等細節已記憶模糊、有所遺忘,自應認其偵查中證述較 為可信(見偵卷第30-31 頁)。證人蕭OO於偵查中證述其 觀察到告訴人緊張之神色乙節,堪以佐證告訴人因被告違反 其意願對其為猥褻行為而受有身心壓力之事實。八、雖證人丙○○於本院證稱:「被告就推甲○去浴室,幫甲○ 洗澡的是女孩子,洗好後,被告把甲○推回房間,那時我趕 著要去復健就下樓,我在樓下的時候有看到被告推垃圾要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