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(刑事),上訴字,106年度,980號
KSHM,106,上訴,980,2017121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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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   106年度上訴字第980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楊慶順
選任辯護人 楊啟志律師(法扶)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楊慶順羈押期間,自民國一○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,延長貳月。
理 由
一、上訴人即被告楊慶順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29日訊問後 ,認被告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,有刑事訴訟法 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、第3 款情形,非予羈押,顯難進行 審判、執行,於106 年9 月29日執行羈押,至106 年12月28 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。
二、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,且被告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乃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,並經原審法院判處重 刑在案,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,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 刑罰之執行,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,國家刑罰權 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,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 虞之羈押原因,為防免其實際發生,本院於訊問被告(並詢 問辯護人之意見)後,斟酌命被告具保、責付或限制住居均 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,為確保訴訟程序順 利進行,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,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 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,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,應自106 年12 月29日起,延長羈押二月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 、第5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
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惠光霞
法 官 王以齊
法 官 曾永宗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
書記官 黃月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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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