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
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(刑事),上易字,106年度,658號
KSHM,106,上易,658,201712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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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   106年度上易字第658號
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告 林宏璋
選任辯護人 黃俊嘉律師
      孫安妮律師
      黃郁雯律師
      
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,不服臺灣屏東
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249 號,中華民國106 年7 月28日第一
審判決(起訴案號: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40
19號),提起上訴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林宏璋係設於屏東縣○○鎮○○路000 號「六福新饌」餐廳之負責人,供應多家旅遊團之用餐,該 餐廳於民國103 年9 月29日12時起至同日12時30分許,陸續 供應8 個中國旅行團共計227 人用餐,當日準備之菜色有涼 拌鹿角菜、醬爆鮮尖卷、豆鼓海瓜子、清蒸海鮮魚、老薑麻 油雞、蒜頭紅尾蝦、豆干醬子排、熱炒合時蔬、海苔吻魚湯 、四季鮮水果。被告林宏璋應注意上開染有病原性生物之食 材不得調配、販賣,而調配、販賣含有腸炎弧菌之海產食品 ,供前開8 家旅遊團團員食用,嗣於次日即9 月30日凌晨1 時起上開8 家旅行團即陸續有附表20名患者(見原審卷㈡第 67頁至79頁之附表,已經公訴人當庭更正)發生嘔吐、腹瀉 、寒顫、發燒、腹絞痛等症狀,分別送往衛生福利部臺東醫 院、馬偕紀念醫院臺東分院花蓮慈濟綜合醫院及高雄市阮 綜合醫院救治。經臺東縣衛生局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通報後 ,屏東縣政府衛生局(下稱屏東縣衛生局)派員前往查訪, 並分別採集肛門拭子之檢體送驗後,均呈腸炎弧菌陽性反應 ,始悉上情。因認被告涉有違反修正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49條第2 項、第4 項、第44條第1 項第2 款、第15條第1 項第4 款之過失犯食物染有病原性生物不得調配、販賣,致 危害人體健康罪嫌。
二、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,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;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,或被告之行為不罰者,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;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、第30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次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,係指足以認定 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,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 證據不足以證明,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,以為裁判基



礎。而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,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, 均須達到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,而得確信其為真實 之程度,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,若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 未能達此程度,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,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 確信,根據「罪證有疑,利於被告」之證據法則,即不得遽 為不利被告之認定(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、76年台上 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)。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: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,應負舉證責任,並指出證 明之方法。因此,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,應負提出證 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。倘其所提出之證據,不足為被告 有罪之積極證明,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,無從說服法院以形 成被告有罪之心證,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,自應為被告無罪 判決之諭知(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) 。
三、公訴意旨認被告林宏璋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過失犯食 物染有病原性生物不得調配、販賣,致危害人體健康罪嫌, 無非係以屏東縣衛生局食物中毒事件調查簡速報告單、防疫 檢驗結果報告單、屏東縣衛生局衛生科訪問紀要、菜單及人 體檢體檢驗統計為證。訊據被告林宏璋雖坦承六福新饌餐廳 於103 年9 月29日12時起至12時30分許,有供應8 個中國旅 行團之用餐,且對於該8 個旅行團中之20名患者於翌日凌晨 起因感染腸炎弧菌而陸續出現發燒、嘔吐等症狀不諱,惟否 認有何過失違反食物安全衛生管理法,辯稱:屏東縣衛生局 有至六福新饌餐廳採集檢體,檢驗的生菌數均合乎規定,且 當日總共有37個旅行團至六福新饌餐廳用餐,總人數1,000 多位,後來他們晚上也分別至不同的餐廳用餐,而旅行團的 團員也可能沿路買路邊的食物食用,恆春路邊有販賣許多海 鮮食物,所以也有可能是其他路邊的海鮮食物所致,況且本 案他們是到翌日的凌晨1 點之後才發病,距離中午用餐已有 一段時間,因此不能直接推定就是在六福新饌餐廳感染的等 語,而其辯護人則另以:這些感染者的感染源並非一致,有 腸炎弧菌、亦有金黃色葡萄球菌等,且六福新饌餐廳當日提 供的餐點均為熟食,一般腸炎弧菌在溫度65度左右就會被殺 光,且屏東縣衛生局六福新饌餐廳採樣均未採驗到病原菌 的反應,不應以前開旅行團均有至六福新饌餐廳用餐,即推 斷係被告供應之餐點染有腸炎弧菌而引發20名患者食物中毒 等語。
四、六福新饌餐廳確實於103 年9 月29日12時起至12時30分許, 有供應如公訴意旨所載之8 個旅行團之用餐,且其中共有附 表20名患者於翌日凌晨因感染腸炎弧菌而陸續出現發燒、嘔



吐等症狀,有屏東縣衛生局食物中毒事件調查簡速報告單、 防疫檢驗結果報告單、病歷資料、檢驗檢體統計表可憑(見 原審卷㈡第67頁至79頁統計整理暨證據出處),且為被告及 其辯護人所不爭執,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。則本案所應審究 者,應係該20名患者發生嘔吐、腹瀉、寒顫、發燒、腹絞痛 等食物中毒之症狀,是否係因被告提供之餐點染有腸炎弧菌 之病原性生物所導致?
六福新饌餐廳採集之環境檢體並未檢驗出腸炎弧菌: 屏東縣衛生局食品科關於本縣轄區內食物中毒案件之承辦人 即證人王文榮於原審審理時證稱:依我的承辦經驗,依本案 發病人數這麼多的話,衛生局當日就去六福新饌餐廳採集環 境檢體,應該隨便採都可以很容易採到病原菌等情(見原審 卷㈡第114 頁至115 頁)明確,然本案案發當日之103 年9 月30日,屏東縣衛生局人員即前往被告經營之六福新饌餐廳 調查,雖發現該餐廳有食材未離牆、離地放置,且食品與清 潔用品混放、作業場所壁邊推積廢物未清;餐具存架污穢、 餐皿背面積油垢等多項缺失,然其採驗生食及熟食之綠樹脂 砧板、生食之木板砧板、生食刀具、熟食刀具及盤子之塗抹 拭子及衛生冰塊等檢體,均未驗得任何腸炎弧菌及金黃色葡 萄球菌等可疑菌種,此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報 告書、屏東縣衛生局稽查六福新饌餐廳食品行作業場所衛生 缺失事項明細表附卷可稽(見他字卷第99頁正反面、115 頁 )。是公訴人認為患者等20人之人體檢體(肛門拭子)中所 含腸炎弧菌病原體係來自六福新饌餐廳所提供之食物,顯有 可疑。
六福新饌餐廳提供之菜單之菜色均經高溫烹煮: 查腸炎弧菌主要棲息於海水中,因此生鮮海產及魚貝類常帶 有這種細菌,其他食品若染有此菌,常是因間接污染所引起 ,也就是受帶原的海鮮類或其他處理過海鮮類的器具容器所 污染;惟本菌不耐熱,在溫度60度以上經15分鐘即易被殺滅 ,此為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署之食品衛生管理人員食媒性疾 病流行病學調查參考手冊所載明(見原審卷㈡第135 頁至13 6 頁)。而被告餐廳當天之菜單有:涼拌鹿角菜(煮熟涼伴 )、醬爆鮮尖卷、豆鼓海瓜子、清蒸海鮮魚、老薑麻油雞、 蒜頭紅尾蝦、豆干醬子排、熱炒合時蔬、海苔吻魚湯、四季 鮮水果。其中醬爆鮮尖卷、豆鼓海瓜子、清蒸海鮮魚、蒜頭 紅尾蝦、海苔吻魚湯為海鮮類,均係以高溫烹煮,揆諸上開 說明,六福新饌餐廳所提供之餐點中是否含有使上述患者感 染腸炎弧菌,自有可疑。
㈢本案患者等20人於晚餐期間尚有至其他地點用餐:



公訴意旨所指感染腸炎弧菌之患者共20名,該20名患者於發 病前均曾至其他餐廳用餐等情,有屏東縣衛生局食物中毒事 件調查簡速報告單在卷可憑,而證人王文榮於原審審理時證 稱:就食物中毒之定義,如2 人吃相同的食物,發生相同的 症狀,可以從食物檢體或是環境檢體,檢驗出致病的病原菌 ,如果符合,就算是一件食物中毒案件。而本件不同的旅行 團有好幾個攝食場所,但當初會歸為六福新饌餐廳所致,係 因為剛好六福新饌餐廳是共同攝食場所,但因為當初沒有食 物檢體,也沒有做流行病學調查,加上六福新饌餐廳的環境 檢體,驗出都是陰性,因此到底是不是六福新饌餐廳所供應 的餐點造成食物中毒,有很大的疑問等情(見原審卷㈡第11 1 頁至115 頁),且經原審函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關於本件食物中毒案,可否排除其他攝食場所感染之可能性 ,經該署於106 年5 月23日以FDA 食字第1069902407號函覆 :依據食品中毒病因物質及原因食物判明標準,金黃色葡萄 球菌之潛伏期為30分鐘至8 小時,而腸炎弧菌之潛伏期為4 小時至30小時,而就前開潛伏期研判,「無法完全排除潛伏 期內之所有餐點」等情大致相符(見原審卷㈡第85頁),是 就公訴人主張之本案附表患者20人發病時間為103 年9 月30 日凌晨1 點起,綜觀上述腸炎弧菌發病之潛伏期為4 小時至 30小時推算,患者之用餐時間,包括103 年9 月28日晚餐、 103 年9 月29日早、午、晚餐及該期間食用攤販零食等均有 可能,尚無法確定患者係因103 年9 月29日食用六福新饌餐 廳「午餐」而導致發病。蓋依腸炎弧菌最長之潛伏期計算, 患者等發病前4 小時至30小時所食用之餐點、零食、飲料皆 包含在潛伏期內;況腸炎弧菌進入人體後是否發病與攝入細 菌數量之多寡有關,而本案查無任何證據可證明患者攝入腸 炎弧菌之數量,故尚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,遽認患者之 發病,即係彼等食用之午餐含有腸炎弧菌所導致,是公訴人 主張20名患者均係於被告餐廳飲食所致,稍嫌速斷。是該20 名患者是否因食用被告供應之午餐、抑或係在他處飲食所受 感染而產生腹瀉、發燒、嘔吐等之症狀,顯有可疑。 ㈣另經屏東縣衛生局就本案附表20名患者採集之肛門拭子檢體 ,並送請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第五分局檢驗結果,其中 13名患者之檢體均驗出腸炎弧菌混合血清型1 群/K6 型、2 名患者檢體均驗出腸炎弧菌混合血清型2 群/K10型、1 名患 者檢體驗出腸炎弧菌混合血清型1 群、2 名患者檢體均驗出 腸炎弧菌/ 其他腸炎弧菌、檢體均驗出腸炎弧菌混合血清型 2 群/K10型、1 名患者檢體驗出腸炎弧菌混合血清型7 群/K 53型、1 名患者檢體驗出腸炎弧菌等情,有行政院衛生署疾



病管制局防疫檢驗檢體送驗單、檢體檢驗統計表在卷可稽, 是前開致病菌之菌種及型別均不同,則上開20名患者是否屬 同一感染源,亦有可疑。
五、檢察官應善盡舉證責任,說服法院形成心證;若無法舉證說 服法院形成有罪心證,即應依無罪推定原則,作有利被告之 判決,公訴人提出證明之證據,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不致 有所懷疑,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,既仍存有合理之懷疑 ,即無從確信係被告之六福新饌餐廳調配染有腸炎弧菌之食 材並供8 家旅遊團食用,致本案20名患者發生嘔吐、腹瀉、 寒顫、發燒等食物中毒之症狀,而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49條第2 項、第4 項、第44條第1 項第2 款、第15條第1 項第4 款之過失犯食物染有病原性生物不得調配、販賣,致 危害人體健康罪嫌,既有上開合理懷疑,揆諸前開規定及說 明,因此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諭知無罪之判決,核無 不合,檢察官上訴意旨,仍執前詞,指摘原判決不當,非有 理由,應予駁回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,判決如主文。本案經檢察官鍾忠孝到庭職行職務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
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
法 官 莊珮吟
法 官 周賢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
書記官 周青玉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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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案件編號│姓 名│ 檢體類型 │ 證據出處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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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 │00000000│丁○鳳│腸炎弧菌混合│偵查卷P68、原審 │
│ │ │ │血清型1群K6 │1卷P193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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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2 │00000000│王○敏│腸炎弧菌混合│偵查卷P70、原審 │
│ │ │ │血清型1群K6 │1卷P193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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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3 │00000000│李○芳│腸炎弧菌混合│偵查卷P73、原審 │
│ │ │ │血清型1群K6 │1卷P193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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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4 │00000000│平○鳳│腸炎弧菌混合│偵查卷P72、原審 │




│ │ │ │血清型2群K10│1卷P193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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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5 │00000000│楊○平│腸炎弧菌混合│偵查卷P76、原審 │
│ │ │ │血清型2群K10│1卷P193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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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6 │00000000│李○瑞│腸炎弧菌混合│偵查卷P74、原審 │
│ │ │ │血清型1群K6 │1卷P195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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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7 │00000000│隆○明│腸炎弧菌混合│偵查卷P15、P77、│
│ │ │ │血清型1群K6 │原審1卷P195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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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8 │00000000│徐○英│腸炎弧菌混合│偵查卷P80、原審 │
│ │ │ │血清型1群K6 │1卷P197、P371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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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9 │00000000│趙○琪│腸炎弧菌混合│偵查卷P81、原審 │
│ │ │ │血清型1群K6 │1卷P197、P377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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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0 │00000000│謝○英│腸炎弧菌混合│偵查卷P82、原審 │
│ │ │ │血清型1群K6 │1卷P197、P365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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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1 │00000000│陳○霞│腸炎弧菌混合│偵查卷P83、原審 │
│ │ │ │血清型1群K6 │1卷P199、P395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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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2 │00000000│程○云│腸炎弧菌混合│偵查卷P84、原審 │
│ │ │ │血清型1群K6 │1卷P199、P389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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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3 │00000000│劉○瑛│腸炎弧菌混合│偵查卷P33、P85、│
│ │ │ │血清型1群K6 │原審1卷P199、383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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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4 │00000000│李○玲│腸炎弧菌混合│偵查卷P86、原審 │
│ │ │ │血清型1群K6 │1卷P201、P353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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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5 │00000000│姜○悅│腸炎弧菌 │原審1卷P203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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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6 │00000000│陳○麗│腸炎弧菌混合│偵查卷P51、原審 │
│ │ │ │血清型1群 │1卷P161、P205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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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7 │00000000│曾○ │其他腸炎弧菌│偵查卷P50、原審1│
│ │ │ │ │卷P159、P205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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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8 │00000000│黃○旺│其他腸炎弧菌│偵查卷P52、原審1│
│ │ │ │ │卷P167、P205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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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9 │00000000│陳○覓│腸炎弧菌混合│偵查卷P58、P89 │
│ │ │ │血清型1群K6 │、原審1卷P207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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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20 │00000000│謝○ │腸炎弧菌混合│偵查卷P64、P94、│
│ │ │ │血清型7群 │原審1卷P209 │
│ │ │ │腸炎弧菌混合│ │
│ │ │ │血清型7群K53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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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備註:採集58人檢體,20件腸炎弧菌陽性反應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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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