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89年度,3759號
TPDV,89,訴,3759,2000090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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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七五九號
  原   告 榮祥新社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    
 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  住台北市○○○路○段一六二號十樓之一
一、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
 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
 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,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叁佰叁拾
     肆元,折合新台幣壹萬零貳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
     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玖佰伍拾柒元。
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九   月   七   日
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法   官 賴 泱 樺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九   月   七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江 婉 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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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榮祥新社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