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七五九號
原 告 榮祥新社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住台北市○○○路○段一六二號十樓之一
一、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
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,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叁佰叁拾
肆元,折合新台幣壹萬零貳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
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玖佰伍拾柒元。
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七 日
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 泱 樺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七 日
書 記 官 江 婉 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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