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80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郭孟凱
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(
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2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郭孟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郭孟凱前犯竊盜等罪,先後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、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,經接續執行,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2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,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7月16日,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
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
法 官 張宏節
法 官 廖曉萍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抗告書狀,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
書記官 許志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