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89年度,3757號
TPDV,89,訴,3757,20000906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七五七號
  原  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分公司
  法定代理人 陳德明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甲○○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
 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 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貳拾萬零柒仟陸佰玖拾伍元,應繳裁
     判費銀元壹萬零陸佰玖拾叁元,折合新台幣叁萬貳仟零柒拾玖元元,扣除
    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貳仟零叁拾
     肆元。
  (二)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(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)。
  (三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九   月   六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法   官 曾部倫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九   月   六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柯月英

1/1頁


參考資料
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民生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