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(民事),再字,106年度,10號
TNHV,106,再,10,201712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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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再字第10號
再審原告  陳寬銐
上開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
事件(本院99年度重上字第39號),提起再審之訴事件,本院裁
定再審原告應補正事項如下:
一、按「再審之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管轄法
  院為之:一、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二、聲明不服之判決及
  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。三、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
  案如何判決之聲明。四、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
  變期間之證據。再審訴狀內,宜記載準備本案言詞辯論之事
  項,並添具確定終局判決繕本或影本。」民事訴訟法第501
 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再審原告起訴狀未記載「再審被告之姓名,如為法人者
  ,其名稱及公務所、事務所或營業所。」「應受判決事項之
  聲明」,致有當事人、聲明事項、本案請求審判之訴訟標的
  究竟為何,尚有未明,法院無從審理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
  1條之規定,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,補
  正上開事項到院,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,認再審
  之訴為不合法,以裁定駁回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4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高榮宏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莊俊華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歐貞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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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