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10號
再審原告 陳寬銐
上開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
事件(本院99年度重上字第39號),提起再審之訴事件,本院裁
定再審原告應補正事項如下:
一、按「再審之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管轄法
院為之:一、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二、聲明不服之判決及
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。三、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
案如何判決之聲明。四、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
變期間之證據。再審訴狀內,宜記載準備本案言詞辯論之事
項,並添具確定終局判決繕本或影本。」民事訴訟法第501
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再審原告起訴狀未記載「再審被告之姓名,如為法人者
,其名稱及公務所、事務所或營業所。」「應受判決事項之
聲明」,致有當事人、聲明事項、本案請求審判之訴訟標的
究竟為何,尚有未明,法院無從審理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
1條之規定,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,補
正上開事項到院,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,認再審
之訴為不合法,以裁定駁回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
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
法 官 高榮宏
法 官 莊俊華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
書記官 歐貞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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