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保險上字第3號
上 訴 人 許決
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 律師
被上訴人 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
訴訟代理人 蔡耀瑩
被上訴人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即原蘇黎世產物保險
股份有限公司)
法定代理人 鄭林經
訴訟代理人 郭書瑞
徐筱涵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
月21日雲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(105年度保險字第6號),提起
上訴,本院於106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上訴人主張:
㈠伊之配偶即訴外人陳艷如以伊為被保險人向被上訴人和泰產 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和泰產險公司)之前身即蘇黎世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蘇黎世產險公司)投保NEW真 安心2000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、附加傷害保險傷害醫 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(日額乙型),保險期間自民國(下同 )103年6月23日中午12時至104年6月23日中午12時止,承保 範圍為「意外身故或殘廢」,保險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 0萬元,住院日額為2,000元(下稱系爭甲保險);又陳艷如 尚以伊為被保險人向被上訴人臺灣人壽保險公司(下稱臺灣 壽險公司)投保臺灣新安慶終身壽險附加新長安傷害保險附 約,保險期間自86年11月12日至104年11月12日止,承保範 圍為「意外身故或殘廢」,保險金額為150萬元(下稱系爭 乙保險)。
㈡然伊於103年5月12日駕駛車輛運送鴨仔,不慎撞到安全島( 下稱系爭交通事故),經救護車送至財團法人天主教若瑟醫 院(下稱若瑟醫院)急診,並住加護病房3日、普通病房2日 ,當時僅有做頭部與胸部X光檢查,但未檢查頸部。103年6 月30日伊因走路不穩跌倒,緊急送若瑟醫院急診,才照X光 發現頸椎第五、六椎間盤骨折併滑脫,當天住院。103年7月 1日若瑟醫院無法處理,轉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 念醫院(下稱嘉義長庚醫院)急診,傷處已惡化成骨髓炎,
當天住院,103年7月9日開刀,同年8月5日出院。嗣又於103 年8月27日再因走路跌倒導致頸椎椎體不穩,住院第二次開 刀,術後大小便失禁,走路失去平衡,需要以四腳輔助器支 撐行走。103年9月1日開刀後於嘉義長庚醫院復健,至103年 10月16日出院,之後多次回院復健並無改善症狀,乃經由神 經外科與復健科多次門診後,於104年3月18日由復健科開立 殘障診斷書,載明失能診斷符合上開二保險理賠標準神經系 列1-1-2所載中樞神經系統機能之病變,致終身不能從事任 何工作,日常生活須人輔助。
㈢伊因系爭交通事故發生,致遺有殘廢之障害,遂向和泰產險 公司申請甲保險理賠殘障保險金270萬元,住院90日每日2,0 00元之住院保險金18萬元;又向臺灣壽險公司申請乙保險理 賠殘障保險金135萬元。惟被上訴人等2人均以伊所受之殘廢 傷害並非意外所造成而拒絕理賠。惟揆諸前開說明,伊係因 跌倒意外而殘障,爰本於甲、乙保險契約所生之保險金給付 請求權及保險法第29條、第34條之規定,求為命:被上訴人 和泰產險公司應給付288萬元、臺灣壽險公司應給付135萬元 ,及各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(原判決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, 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)。上訴聲明:⒈原判決廢棄。⒉ 被上訴人和泰產險公司應給付上訴人288萬元、臺灣壽險公 司應給付上訴人135萬元,及均自104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 止,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被上訴人等2人則以:
㈠和泰產險公司以:
上訴人於103年5月12日發生系爭交通事故後至若瑟醫院就診 ,主訴並無包括頸部疼痛,該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亦無顯示 頸部傷情,至其於103年6月30日跌倒經若瑟醫院診治再轉嘉 義長庚醫院,若瑟醫院出院病歷摘要,其中註記上訴人頸椎 第五、六椎體有Extensive osteolysis changes意即「廣泛 性溶骨病變」及degenerative disease of cervical spine 意即「退化性頸部脊柱疾病」,後於嘉義長庚醫院出院病歷 摘要亦註記曾於若瑟醫院發現溶骨病變。再者,於嘉義長庚 醫院出院病歷摘要第一頁記載上訴人為頸椎第五、六節感染 性脊椎炎(infection Spondylosis)及第七頁記載上訴人 脊柱第五、六節退化。依通常醫學理論判斷,溶骨性病變為 本身既有之病變,非外力所致。再者,上訴人本身有糖尿病 ,依一般醫學理論,糖尿病本身即為造成神經病變最常見的 原因,而糖尿病引起之多發性神經病變亦將造成運動失調、 協調不良、較易跌倒等病況出現,則上訴人所患之「多發性 感覺運動神經病變」及「左側腕部神經壓限病變」本就可能
係由其本身糖尿病所引起,進而造成運動協調不良,產生跌 倒結果。故上訴人失能之原因,係由其本身既有疾病所引起 ,而非意外事故所造成等語置辯。答辯聲明:上訴駁回。 ㈡臺灣壽險公司以:
上訴人身體殘廢狀態必需係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,始得請求 給付保險金,上訴人應就其係因外來之突發傷害造成身體殘 廢乙事,負舉證責任,惟上訴人並未能舉證證明等語置辯。 答辯聲明:上訴駁回。
三、兩造不爭執事實及爭執事項:
㈠不爭執事實:
⒈上訴人之配偶即陳艷如以上訴人為被保險人向被上訴人和泰 產險公司之前身即蘇黎世產險公司投保NEW真安心2000個人 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、附加傷害保險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 加條款(日額乙型),保險期間自103年6月23日中午12時至 104年6月23日中午12時止,承保範圍為「意外身故或殘廢」 ,保險金額為300萬元,住院日額為2,000元。 ⒉陳艷如另以上訴人為被保險人向被上訴人臺灣壽險公司投保 臺灣新安慶終身壽險附加新長安傷害保險附約,保險期間自 86年11月12日至104年11月12日止,承保範圍為「意外身故 或殘廢」,保險金額為150萬元。
⒊上訴人於103年5月12日駕駛車輛運送鴨仔,發生系爭交通事 故,經救護車送至若瑟醫院急診,並住加護病房3日、普通 病房2日,當時僅有做頭部與胸部X光檢查,但未檢查頸部。 ⒋上訴人於103年6月30日至若瑟醫院急診,照X光方發現頸椎 第五、六椎間盤骨折併滑脫,當天住院。嗣若瑟醫院因無法 處理,於103年7月1日將上訴人轉診至嘉義長庚醫院急診, 當天住院,103年7月9日開刀,傷處惡化成骨髓炎,故住院 治療,103年8月5日出院。
⒌上訴人於103年8月27日因頸椎椎體不穩住院第二次開刀,術 後大小便失禁,走路失去平衡,需以四腳輔助器支撐行走。 ⒍上訴人自103年9月1日開刀後在嘉義長庚醫院復健至103年10 月16日出院,經多次回院復健並無改善症狀,經神經外科與 復健科多次門診後,於104年3月18日由復健科開立殘障診斷 書,載明上訴人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,日常生活需人輔助 。
㈡爭執事項:
⒈上訴人所受上開殘廢傷害,是否為各保險契約所稱之意外所 致?兩者間有無因果關係?
⒉若是,上訴人各依保險契約之法律關係,分別請求被上訴人 給付保險金288萬及135萬元,有無理由?
四、本院之判斷:
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,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,民 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。是依舉證責任分配之法則 ,債權人就其權利存在之一般要件事實,應負主張及舉證責 任,即請求之原告必先對自己主張之事實盡證明之責後,被 告始對抗辯之事由負證明之責。若原告先不能舉證,以證實 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,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 ,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瑕疵,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(最高法院 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)。次按傷害保險人於被保 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,負給付保險金額 之責;前項意外傷害,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 者,保險法第131條定有明文。
⒈依系爭甲保險第1條約定「承保範圍:茲經雙方同意,要保 人於投保蘇黎世產物個人責任險(以下稱主保險契約)並加 繳保險費,投保附加傷害保險(以下簡稱本附加保險),本 公司就被保險人於本附加保險有效期間內,因遭遇意外傷害 事故,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,本公司依照本 附加保險的約定,給付保險金。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,指 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。」、另「附加傷害保險傷害 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(日額乙型)」第1條約定:「承保 範圍:…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遇主 保險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,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 180日內,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,本公司就其實 際醫療費用,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,給付傷害醫療保 險金。但超過180日繼續治療者,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 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,不在此限。傷 害醫療保險金日額:本公司就其實際住院日數,計付保險單 所記載的「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」,但同一保單年度之最高 給付日數以90日為限。…」。又依系爭乙保險第3條約定: 「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,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,致 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、死亡或需治療時,本公司依照本 附約的約定,給付保險金。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,指非由 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。」有系爭甲、乙保險之保險契約 在卷可稽(見原審卷㈠第27、28、186頁)。 ⒉又「意外傷害保險乃相對於健康保險,健康保險係承保疾病 所致之損失;意外傷害保險則在承保意外傷害所致之損失。 人之傷害或死亡之原因,其一來自內在原因,另一則為外在 事故(意外事故)。內在原因所致之傷害或死亡,係指被保 險人因罹犯疾病、細菌感染、器官老化衰竭等身體內部因素 所致之傷害或死亡;至外來事故(意外事故),則係指內在
原因以外之一切事故而言,其事故之發生為外來性、偶然性 ,而不可預見,除保險契約另有特約不保之事項外,意外事 故均屬意外傷害保險所承保之範圍。」(最高法院92年度台 上字第2710號判決要旨參照)。從而,意外保險契約以意外 事故發生為保險金給付請求權之要件,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7 7條前段「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 之責任」,上訴人自應就此權利發生之事實即被保險人係遭 遇外來突發之意外事故一節,負舉證之責任。
㈡經查,上訴人雖已提出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道路交通事故 當事人登記聯單(見原審卷㈠第225頁),足以證明於103年 5月12日確實有發生系爭交通事故,並已提出嘉義長庚醫院 診斷證明書11紙可稽(見原審卷㈦第41至63頁),診斷及醫 囑整理如附表一編號2、3、5至13所示,足以證明其目前因 「⒈頸椎第五節及第六節骨折與滑脫合併頸椎骨髓炎術後。 ⒉多發性感覺運動神經病變。⒊左側腕部神經壓限病變。」 ,而導致「終身無法工作,日常生活需人輔助」之殘廢狀態 。然就上訴人所發生之系爭交通事故是否與其最後終身無法 工作之殘廢狀態有因果關係,意即其殘廢是否為系爭交通事 故意外所導致,尚有可疑。
⒈經原審囑託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(下稱成大醫院) 為鑑定,其結果為:【㈠、於103年5月12日急診及住院病歷 ,無提及有頸部不適情形,亦無頸部影像學資料,無法判別 當時是否已有頸椎受傷之情況。㈡、以頸椎骨髓炎部分,無 法判斷病況已經發展多久,造成骨髓炎原因,有可能與外傷 相關,亦可能與本身疾病(如糖尿病)有關。㈢、「中樞神 經機能病變,致終身不能工作,日常生活需人輔助」,認定 之依據於嘉義長庚病歷內記載,病人有四肢無力情況(肌肉 力量為3到4分),因此可斷定病人有無法工作,日常生活需 人輔助情形。但造成原因(頸椎第五、六節骨折滑脫合併骨 髓炎)則如㈡項所記載,無法判定是否由本身糖尿病相關, 或與車禍、跌倒等外傷相關。㈣、依嘉義長庚肌電圖及神經 傳導檢查報告(第657至658頁),病患有多發性感覺運動神 經病變,報告內提及需考慮與糖尿病多發性病變有關,但外 傷後亦可能導致感覺運動神經病變。㈤、病人終身不能從事 工作,日常生活需人輔助,原因為頸椎第五、六節骨折滑脫 合併骨髓炎。如㈡㈢項所述,無法判別與本身糖尿病或外傷 (車禍、跌倒)相關。而如㈣項所述,多發性感覺運動神經 病變亦無法判別與本身糖尿病或與外傷相關。(多發性感覺 運動神經病變為檢查出來之結果,但原因則需視臨床情況而 定。】,有該鑑定報告在卷可參(見原審卷㈦第117至119頁
),詳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。上開鑑定報告係原審將原審卷 ㈡至㈥包括上訴人歷年至若瑟醫院、賴成宏醫院、嘉義長庚 醫院、福安醫院、嘉義基督教醫院、台大雲林分院等各醫院 病歷送成大醫院為專業鑑定,經審酌上訴人歷年之全部病歷 後為鑑定,其鑑定之結果應具有可信性。在此具有可信性之 鑑定下尚無法判斷上訴人最後「終身無法工作,日常生活需 人輔助」之殘廢狀態,是否係因本身疾病(糖尿病)或意外 (車禍、跌倒)所致,自難遽以認定上訴人最終所遺之殘廢 狀態與其所述之車禍及跌倒意外有因果關係。
㈢另上訴人雖舉出若瑟醫院病歷摘要表、門診病歷單(見原審 卷㈠第201頁、卷㈡第289頁)及蘇黎世產險公司醫療問題諮 詢送件單(見原審卷㈠第151頁)用以證明其於103年5月28 日、103年6月11日已有頸部疼痛(neck pain)之情形,103 年5月21日至若瑟醫院門診看診時已經有頸部疼痛之情形, 及被上訴人和泰產險公司前身蘇黎世產險公司之諮詢醫師亦 認為上訴人於103年5月12日可能有頸部挫傷乙節。惟查審閱 上訴人之若瑟醫院103年5月21日門診病歷單,並未見醫師記 載上訴人有頸部疼痛之情形。另若瑟醫院病歷摘要表雖已記 載上訴人於103年5月28日、103年6月11日已有頸部疼痛( neck pain)之情形,然此等日期距離上訴人發生系爭交通 事故之103年5月12日已有2週又2日之久,如上訴人確實於 103年5月12日發生系爭交通事故即受有頸椎傷害,應不至於 在事發後入住若瑟醫院加護病房3日及普通病房2日時沒有症 狀,卻於距系爭交通事故發生後16日才發生頸部疼痛之情形 。況若瑟醫院於104年5月6日出具之病歷摘要表上亦記載上 訴人103年5月28日、103年6月11日之頸部疼痛情形無法研判 是否為外傷引起,更明白註記【於車禍住院觀察後,在門診 追蹤過程新發生的症狀】等語(見原審卷㈠第201頁),由 該病歷摘要表,亦無法證明上訴人所受之頸椎傷害與車禍或 跌倒等意外事故有關。至於依據蘇黎世產險公司醫療問題諮 詢送件單上之記載(見原審卷㈠第151至153頁),該公司之 諮詢醫師雖認為上訴人於103年5月12日可能有頸部挫傷,但 此部分意見既未提出任何說明或提出病歷資料加以佐證,仍 難為可採。惟其仍判斷頸椎第五、六節骨折滑脫合併骨髓炎 係頸部病變所致,與外力無關(詳後述)。是此部分尚不足 以作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證明。此外,上訴人並未提出其他證 據證明其最後所遺之殘廢狀態與其所述之車禍及跌倒意外有 因果關係,應認其尚未盡舉證之責。
㈣再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要求將相關卷證送嘉義長庚醫院鑑定 ,鑑定意見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為:【…二、依據若瑟醫院
病歷,許君因車禍(103年5月12日)住院時並無頸部受損相 關之主訴,也無相關影像學檢查,後來有跌倒,該君103年5 月28日門診有頸部疼痛等症狀,103年6月30日電腦斷層掃描 顯示,第5、6頸椎及椎間盤有病變,疑似感染與滑脫,評估 上開車禍或跌倒都可能導致頸椎結構性的破壞與中樞神經壓 迫。三、病況發展時間以患者症狀之表現為主,由病歷判定 應是在103年5月底,因103年5月28日有門診就醫,但門診病 歷並無記載患者頸部不適症狀有多久。四、許君為複雜疾病 ,合併外傷與感染,車禍或跌倒都可能導致頸椎結構性的破 壞而引起中樞神經壓迫。五、許君因神經病變導致肢體無力 、行動不便,因此無法工作,日常生活也須人輔助。許君之 病變為中樞神經壓迫導致的後遺症,與糖尿病無關,但可能 因車禍或跌倒而導致。六、許君之多發性感覺運動神經病變 ,為中樞神經(椎髓)壓迫所引起。…】等情(見本院卷第 123至125頁)。然按:鑑定意見雖稱上開車禍可能導致頸椎 結構性的破壞與中樞神經壓迫,仍不足做為認定上開車禍與 上訴人殘廢間具有因果關係之依據,何況該鑑定係稱「可能 」而非「絕對」,當也無法完全排除上訴人之殘廢乃係上訴 人自身所罹患之疾病或根本係因身體老化所造成之可能性。 再者,鑑定意見雖另稱上訴人所自稱之跌倒,亦可能導致頸 椎結構性的破壞與中樞神經壓迫,然早在上訴人自稱於103 年6月30日跌倒前,上訴人既已曾於103年5月28日以「頸部 疼痛」為由至若瑟醫院就診,並經診斷為「頸椎第五、六節 骨折併滑脫」,鑑定意見亦認上開病況應是在103年5月底發 展,從時間先後順序觀之,足見造成上訴人殘廢之「頸椎第 五、六節骨折併滑脫」症狀,顯非係由系爭交通事故或上訴 人所自稱之跌倒所致,更遑論上訴人迄今仍未舉證證明其確 有跌倒。另鑑定意見謂上訴人之病變為中樞神經壓迫導致之 後遺症,與糖尿病無關,非但與成大醫院鑑定結果認「可能 與本身疾病(如糖尿病)有關」不符,更與原審卷㈠第155 至161頁所附「糖尿病多發性神經病變」之學術論文迥異, 則此部分既有醫學見解上之爭議,當亦不足採為有利於上訴 人之認定。
㈤末依被上訴人和泰產險公司提出上訴人之若瑟醫院出院病歷 摘要,其中註記上訴人頸椎第五、六椎體有extensive oste olysis changes意即「廣泛性溶骨病變」及Degenerative disease of cervical spine意即「退化性頸部脊柱疾病」 (見原審卷㈠第129至137頁)。另提出之嘉義長庚醫院出院 病歷摘要亦註記上訴人曾於若瑟醫院發現溶骨病變(Image study with cervical CT there showed osteolytic lesio
n over C5/6),並記載上訴人為頸椎第五、六節感染性脊 椎炎(infection Spondylosis)及脊柱第五、六節退化( Intervertebral disc,C5/6,discectomy-Degeneration) (見原審卷㈠第139至149頁)。又和泰產險公司嗣後將上訴 人於若瑟醫院拍攝之X光片及電腦斷層攝影、在嘉義長庚醫 院拍攝之電腦斷層攝影、及上開二醫院之病歷報告送其聘請 之諮詢醫師提供專業意見,經諮詢醫師表示就103年6月30日 上訴人於若瑟醫院就診之病歷、X光片、電腦斷層攝影資料 依通常醫學理論判斷,已顯示上訴人頸椎第五、六節有溶骨 性病變之病況,溶骨性病變為本身既有之病變,非外力所致 ,故此案依病程判斷有二種情況:⑴本身頸椎已有病變,致 神經損傷,肢體無力跌倒。⑵意外跌倒後就診,另發現本身 既有之頸椎病變。後於嘉義長庚檢查出之病理性骨折及多發 性感覺運動神經病變亦為本身頸椎病變所致,與意外無關, 有醫療問題諮詢送件單等在卷可佐(見原審卷㈠第151至153 頁),雖和泰產險公司前身蘇黎世產險公司所聘請之諮詢醫 師係屬於為蘇黎世產險公司核保理賠之把關角色,然諮詢醫 師本身有其專業,且如一昧偏袒保險公司將造成保險公司訴 訟事件之勞費與支出,更會損害保險公司之商譽,故蘇黎世 產險公司應係授權諮詢醫師依據其專業謹慎審查但不流於偏 頗,是上開諮詢醫師之回覆內容仍具有相當憑信性。再者, 上訴人本身有糖尿病,依一般醫學理論,糖尿病本身即為造 成神經病變最常見的原因,而糖尿病引起之多發性神經病變 亦將造成運動失調、協調不良、較易跌倒等病況出現,則上 訴人所患之「多發性感覺運動神經病變」及「左側腕部神經 壓限病變」本就可能係由其本身糖尿病所引起,進而造成運 動協調不良,產生跌倒結果,亦據和泰產險公司提出「糖尿 病多發性神經病變」學術論文一份在卷可佐(見原審卷㈠第 155至161頁)。再參酌上訴人於系爭交通事故發生前之100 年3月31日、102年7月17日、102年7月24日、102年8月14日 、102年10月16日、102年11月14日、103年1月17日、103年2 月24日曾至若瑟醫院看診,均經認為其「併有神經疾病表徵 之第二型(非胰島素依賴型,成人型)或未明示型糖尿病」 ,有各該日期之若瑟醫院門診病歷表、病歷單在卷可參(見 原審卷㈡第91、99、117、121、125、133、147、151頁)。 而上訴人主張其分別於103年6月30日、103年8月27日因走路 不穩跌倒,就一般正常六旬男性而言,跌倒之頻率不可謂低 ,故應係其本身患有糖尿病,且併有神經疾病表徵,進而造 成運動協調不良,產生跌倒之結果,或其本身頸椎已有病變 ,致神經損傷,肢體無力跌倒,且於跌倒後就診,另發現本
身既有之頸椎病變之或然率較高,故最終確診為「⒈頸椎第 五節及第六節骨折與滑脫合併頸椎骨髓炎術後。⒉多發性感 覺運動神經病變。⒊左側腕部神經壓限病變。」而導致「終 身無法工作,日常生活需人輔助」之殘廢狀態,應與其103 年5月12日所發生之系爭交通事故及其後歷次跌倒無因果關 係,其本身身體之病症才為跌倒之原因。是以,上訴人既不 能舉證證明其所受殘廢結果係因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 故等意外所致,依首開說明,被上訴人自無給付保險金之義 務。
五、綜上,上訴人依據系爭甲、乙保險契約之約定及保險法第29 條、第34條之規定,請求被上訴人和泰產險公司給付288萬 元、臺灣壽險公司給付135萬元,及均自104年4月17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,自屬無據,不應准 許。從而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,並無不合。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,求予廢棄改判,為 無理由,應駁回其上訴。
六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,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,爰不逐一論列,附此 敘明。
七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無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、第78條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
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
法 官 孫玉文
法 官 夏金郎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上訴人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出理由書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;委任有律師資格者,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(詳附註)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但合併上訴利益未逾150萬元者,不得上訴。
被上訴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
書記官 謝麗首
【附註】
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:
⑴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,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。但上 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,不在此限。⑵上訴人之配偶、三親等內之血親、二親等內之姻親,或上訴人 為法人、中央或地方機關時,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 經法院認為適當者,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。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:
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,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,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。
■附表一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診斷證明書日期│ 醫院 │ 科別 │ 診斷(病名) │ 醫囑 │ 卷頁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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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 │103年5月21日 │若瑟醫院 │ 神經外科 │頭部外傷併腦震盪│病人於103年5月12日從│原審卷㈠第24│
│ │ │ │ │症候群、四肢多處│急診入院,住加護病房│5頁;原審卷 │
│ │ │ │ │擦傷鈍傷 │,於103年5月16日出院│㈦第31頁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,於103年5月21日回門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診追蹤,宜門診追蹤治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療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2 │103年8月5日 │嘉義長庚醫院│腦神經外科│頸椎骨髓炎 │病患於103年7月1日經 │原審卷㈠第23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由急診住院,於103年7│3頁;原審卷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月9日接受頸椎骨髓炎 │㈢第357頁;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清創及融合手術治療,│原審卷㈦第41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於103年8月5日出院, │頁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出院後仍需繼續門診追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蹤治療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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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3 │103年10月16日 │嘉義長庚醫院│腦神經外科│頸椎椎體不穩 │病患於103年8月27日住│原審卷㈠第23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院,於103年9月1日接 │4頁;原審卷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受頸椎骨髓炎清創及骨│㈦第43頁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移植及骨釘內固定手術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治療。於103年9月11日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轉復健科,於103年10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月16日出院,需門診追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蹤治療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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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4 │103年11月13日 │若瑟醫院 │ 神經外科 │頸椎第五節及第六│病人於103年6月30日急│原審卷㈠第24│
│ │ │ │ │節骨折併滑脫 │診入就醫時主訴,今日│6頁;原審卷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跌倒後雙上肢麻木感及│㈦第39頁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疼痛不適,之後入住外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科病房,於103年7月1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日轉院至嘉義長庚紀念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醫院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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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5 │103年12月1日 │嘉義長庚醫院│ 復健科 │⒈頸椎第五節及第│病患於103年11月3日住│原審卷㈠第23│
│ │ │ │ │ 六節骨折併滑脫│院,接受藥物與復健治│5頁;原審卷 │
│ │ │ │ │⒉頸椎骨髓炎術後│療,103年12月1日出院│㈣第421頁;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,續門診追蹤治療。 │原審卷㈦第47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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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6 │104年1月8日 │嘉義長庚醫院│腦神經外科│頸椎狹窄 │病患曾於103年12月20 │原審卷㈠第23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日12:19~103年12月20│6頁;原審卷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日14:36至本院急診治 │㈦第49頁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療,病患曾於103年12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月20日~103年12月30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日至本院住院治療,病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患曾於104年1月8日至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本院門診治療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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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7 │104年3月4日 │嘉義長庚醫院│ 復健科 │⒈頸椎第五節及第│病患曾於104年1月19日│原審卷㈠第23│
│ │ │ │ │ 六節骨折併滑脫│~104年2月16日至本院│7頁;原審卷 │
│ │ │ │ │⒉頸椎骨髓炎術後│住院治療,續門診追蹤│㈦第51頁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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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8 │104年3月18日 │嘉義長庚醫院│ 復健科 │⒈頸椎第五節及第│病患曾於上述原因導致│原審卷㈠第73│
│ │ │ │ │ 六節骨折併滑脫│肢體無力,日常生活需│、238頁;原 │
│ │ │ │ │⒉頸椎骨髓炎術後│他人輔助。 │審卷㈤第139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頁;原審卷㈦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第53頁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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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9 │104年4月9日 │嘉義長庚醫院│ 復健科 │⒈頸椎第五節及第│病患曾於上述原因導致│原審卷㈠第23│
│ │ │ │ │ 六節骨折併滑脫│肢體無力,日常生活需│9頁;原審卷 │
│ │ │ │ │⒉頸椎骨髓炎術後│他人輔助。 │㈤第159頁; │
│ │ │ │ │⒊多發性感覺運動│ │原審卷㈦第55│
│ │ │ │ │ 神經病變 │ │頁 │
│ │ │ │ │⒋左側腕部壓限病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變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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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0 │104年7月9日 │嘉義長庚醫院│ 復健科 │⒈頸椎第五節及第│病患曾於上述原因導致│原審卷㈠第24│
│ │ │ │ │ 六節骨折併滑脫│肢體無力,可能中樞神│0頁;原審卷 │
│ │ │ │ │⒉頸椎骨髓炎術後│經損傷引起,日常生活│㈤第197頁; │
│ │ │ │ │⒊多發性感覺運動│需他人輔助。 │原審卷㈦第57│
│ │ │ │ │ 神經病變 │ │頁 │
│ │ │ │ │⒋左側腕部壓限病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變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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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1 │104年10月16日 │嘉義長庚醫院│腦神經外科│⒈頸椎第五節及第│患者於103年5月12日因│原審卷㈠第74│
│ │ │ │ │ 六節骨折併滑脫│車禍導致頭部外傷,腦│、241頁;原 │
│ │ │ │ │⒉頸椎骨髓炎術後│震盪與四肢多處擦傷及│審卷㈦第59頁│
│ │ │ │ │⒊多發性感覺運動│鈍傷,於103年6月30日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神經病變 │因跌倒導致頸部疼痛及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⒋左側腕部壓限病│上肢麻木症狀,病患於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變 │若瑟醫院接受初步診療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併發現頸椎第五節及第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六節骨折與滑脫,因病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情所需,患者於103年7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月1日轉至嘉義長庚醫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院急診,於同日住院,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於103年7月9日接受頸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部神經減壓及固定手術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,頸椎椎體病理報告為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急性合併慢性骨髓炎,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因此住院接受靜脈抗生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素治療並在103年8月5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日出院,患者又因頸部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固定器及植入物移位,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於103年8月27日再住院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,並在103年9月1日接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受頸推植入物復位及固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定手術,於103年10月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16日出院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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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2 │104年12月29日 │嘉義長庚醫院│腦神經外科│⒈頸椎第五節及第│患者於103年5月12日因│原審卷㈠第75│
│ │ │ │ │ 六節骨折併滑脫│車禍導致頭部外傷,腦│、242頁;原 │
│ │ │ │ │⒉頸椎骨髓炎術後│震盪與四肢多處擦傷及│審卷㈦第61頁│
│ │ │ │ │⒊多發性感覺運動│鈍傷,於103年6月30日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神經病變 │因跌倒導致頸部疼痛及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⒋左側腕部壓限病│上肢麻木症狀,病患於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變 │若瑟醫院接受初步診療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併發現頸椎第五節及第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六節骨折與滑脫,因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病情所需,患者於103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年7月1日轉至嘉義長庚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醫院急診,於同日住院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,於103年7月9日接受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頸部神經減壓及固定手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術,頸椎椎體病理報告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為急性合併慢性骨髓炎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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