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(民事),重上字,105年度,53號
TNHV,105,重上,53,20171208,2

1/1頁


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53號
上 訴 人 綠邦實業室內裝修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尊景
上 訴 人 欽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惠貞
上 訴 人 名匠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學儀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
,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,提起上訴,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
臺幣(下同)85,900,015元,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,152,012元,
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,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,本件
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81條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、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
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並補正律師
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,聲請第三審法院選
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,逾期不為上開補正,即駁回第三審上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8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高榮宏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莊俊華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歐貞妙

1/1頁


參考資料
綠邦實業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名匠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匠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欽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