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69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黃恒嘉(原名黃垣嘉)
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
管束(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39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黃恒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黃恒嘉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 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06 年12月8 日核准假釋,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為本院(102 年度上訴字第1096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。
二、本院審核相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 項、刑法第93條第2 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
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
法 官 吳志誠
法 官 何秀燕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蔡曉卿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