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70號
聲 請 人 蘇泰全
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本院101年度上訴
字第207號),聲請付與卷內筆錄影本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於繳付相關費用後,准予交付本院83年度上訴字第521號案件如附表所示之筆錄影本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以:聲請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,經臺灣雲林 地方法院判決後,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,經本院駁回上訴而 判決確定。現聲請人發現新證據,擬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, 聲請交付該案件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開庭筆錄及其與證人於 警詢之筆錄等語。
二、按「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 之影本。但筆錄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 之偵查,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,法院 得限制之。」,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而於判 決確定後,無辯護人之被告請求預納費用付與卷內筆錄之影 本,既無禁止之明文,參酌日本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 項規 定,及我國實務對於聲請再審或抗告之刑事案件,如有當事 人委任律師請求抄閱原卷及證物,現行法並無禁止明文,為 符便民之旨及事實需要,自應從寬解釋,准其所請等法理, 類推適用上開規定,以保障被告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,最高 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416號、101年度台抗字第277號、100 年度台抗字第690號刑事裁定意旨可資參照。三、被告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,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2年 度訴字第570號判決判處罪刑後,提起上訴,經本院以83年 度上訴字第521號駁回上訴確定,業經本院調卷查核屬實, 並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揭判決附卷可稽。茲因被告業 已陳明係為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而請求付與如附表所示卷內 筆錄影本,且該等筆錄內容均與被告被訴事實有關,復無足 以妨害另案偵查或涉及當事人、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等 情事,依據前揭說明,為保障被告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,爰 裁定如主文所示,至於應繳納之費用金額等事項,本院已於 訊問時當庭告知,併此敘明。
四、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、第220條,裁定如 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
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
法 官 林福來
法 官 王慧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林峪至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
附表:聲請人預納費用後,付與之筆錄影本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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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聲請交付卷內筆錄影本之範圍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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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 │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2年8月18日訊問筆錄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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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2 │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2年9月3日審判筆錄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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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3 │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2年12月10日審判筆錄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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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4 │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2年12月17日審判筆錄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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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5 │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2年12月31日審判筆錄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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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6 │蘇泰全82年6月22日警詢筆錄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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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7 │黃清雄82年6月22日警詢筆錄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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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8 │周豐村82年6月21日警詢筆錄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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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9 │周豐村82年6月22日警詢筆錄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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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0 │謝圳益82年6月21日警詢筆錄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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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1 │邱紹科82年6月21日警詢筆錄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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