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違約金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89年度,3676號
TPDV,89,訴,3676,2000092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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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六七六號
  原   告 祺懋企業有限公司
               
  法定代理人 洪福進 住同右
            (送達代收人 侯秉政 律師)
  被   告 唐乾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○○○路○段三五八號四樓
  法定代理人 魯志忠 住同右
  被   告 甲○○ 住台北市○○街十二巷三號六樓
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裁定命其於送 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九月八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回證 在卷可稽。
三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、第九十五條、第七十八條,裁定如 主文。
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九   月  二十九 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  官  劉坤典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九   月  二十九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 王朝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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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祺懋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唐乾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